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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2013〕25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2〕15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13〕22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区情区力调查,通过普查,主要是为了摸清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同时,摸清我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我区不仅经济规模大,而且产业布局变化也大,第二、三产业所占比重超过99%,经济成分和形式复杂多样,新兴服务业与传统行业并存。与此同时,目前全区统计管理的单位数量庞大,当前管理单位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数的1.92倍,新业态层出不穷,实施经济普查的社会条件更加复杂,难度势必加大,要充分认识经济普查任务的艰巨性。因此,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认真贯彻上级整体部署的同时,还要根据我区的区情,认真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调动普查人员和调查对象的积极性,确保我区经济普查数据全面、准确。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深圳市龙岗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统计工作的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府办、区发改局、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编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监察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区环保水务局、区统计局、区城管局、龙岗公安分局、龙岗交通运输局、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龙岗市场监管分局、龙岗区国税局、龙岗区地税局、市地税第五稽查局、龙岗药品监管分局、龙岗邮政分局、龙岗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各街道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辖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站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查宣传和社会动员,认真搞好试点和单位清查摸底工作,精心组织培训和填表登记,高质量地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及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各环节的工作。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

  五、普查经费保障

  根据经济普查有关法律法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我区的经济普查费用由区、街两级普查机构分别制定计划,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统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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