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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2012〕62号关于严禁在住宅内进行无牌无证经营活动的通告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住宅区内无牌无证“三小”场所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私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经营。对造成消防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设备和场所,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律查封;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不予启封。

  二、严禁在城中村、出租屋等住宅内开设无牌无证地下加工窝点和小旅馆、小娱乐场所、小门店、废品收购点等“三小”场所,严禁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一经发现,即予以取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将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将住宅房屋出租给无证照经营者和制假售假者。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四、欢迎广大居民对出租屋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无牌无证“三小”场所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28948222。经查证属实的,按隐患程度每宗给予举报人300—1000元的奖励。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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