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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2012〕5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转型升级,推动跨越争先,打造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努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区。

  第三条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四条区政府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区政府督办专员按分工协助副区长协调督办有关工作。

  第八条区长外出学习、出差、休假期间,由区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一位外出学习、出差或休假,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外出学习、出差或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差的,由区长指定副区长代行职责。

  第九条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区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工作部署。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政府投资计划、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及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审议。

  第十三条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该经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民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公众的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四条预算内财政支出,由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区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方案,并根据预算收支计划和进度审核拨付,区政府不再另行审批。各部门每年向区财政部门上报本部门预算方案前,应事先征求分管区领导的意见。

  年度预算未予安排的临时用款支出,由用款单位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出,由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但全年累计审批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

  (二)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但全年累计审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支出,报区长审批,但全年累计审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凡20万元以上的临时用款支出,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如确因特殊情况,审批人超过其全年累计审批限额,审批人须在当年年终向区政府常务会说明情况。在灾害、疫情等突发情况发生时,由区长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安排资金,事后由区财政部门向区政府常务会议及时补报。

  第四章会议和公务活动安排

  第十五条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按本规则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履行副区长职责的其他区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参加,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负责人列席。

  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十七条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主持。区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党组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的各项决策;

  (二)通报重大情况,研究重大问题,讨论重要人事问题和奖惩决定;

  (三)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八条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主持召开,涉及两位以上区领导分管工作的,可由区政府相关领导共同召开,必要时也可委托区政府督办专员召开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范围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区政府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或协调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履行副区长职责的其他区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区发改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报请区长确定。

  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情况,交流工作,研究讨论区政府政务安排和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议题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区长办公会的各项议题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提出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区长审签后,制发会议通知、组织现场会务、草拟会议纪要。其中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会议文件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准后,应于会前1日发放。

  区政府工作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或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请会议主持人确定。区政府工作会议方案一般由会议议题主办部门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报会议主持人审签同意后制发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承办部门。会议签到、记录、录音等会务组织工作原则上由会议承办部门具体负责。

  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议题主办部门应认真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前对上会事项进行充分调研、协调和咨询论证,形成明确的意见和具体方案,确保会议能解决实际问题、推进工作。参会部门应在会前了解会议议题,认真研究形成本部门意见。参会人员代表部门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视为该部门意见;参会人员不得以部门领导未授权为由不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按程序报请区长签发。

  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或履行副区长职责的其他区领导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区政府督办专员核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并在纪要中注明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同意。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一般不制发会议纪要。特殊情况需要制发会议纪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按程序报请区长签发。

  区长主持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分管区领导负责对纪要中涉及其分管领域的议定内容审核把关。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原则上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拟稿。纪要文稿必须严格遵从会议议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增加未经会议议定事项或与会议决定不符的内容,不得擅自减少议定的事项,特别是要求承办单位落实的事项。文稿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由会议主办部门主动征求意见,相关单位根据会议情况按要求予以配合,并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会议承办部门应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纪要代拟稿附有关会议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超过2个工作日报文的,应提交书面说明。无特殊情况超过5个工作日报文的,不予收文;如需制发,拟稿部门须向主持会议的区领导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经批示同意后,区政府办公室方予以收文。

  第二十三条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的全区性会议或活动,尽量精简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

  除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街道组织安排的事务性活动或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确有需要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应事先书面请示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制定区政府公务活动计划,并按相关程序对公务活动的规模、方式进行控制。

  实行重大会议月预报制度,需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或3名(含)以上区领导参加的会议或公务活动,承办部门应于计划举办时间前一个月报区政府办公室纳入重大公务安排计划。

  实行主要公务活动安排周表制度,区领导出差活动、参加区外单位组织的政务活动以及2名(含)以上区领导参加的区内政务活动,应提前一周报区政府办公室纳入周表统筹安排。

  各部门报请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的公务活动,应事先请示分管区领导同意,需请非分管区领导或非包点联系街道区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要作出说明或征得该领导同意。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区政府领导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报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区政府领导的,由宣传部门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五章区政府常务会议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履行副区长职责的其他区领导参加,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常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研究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五)审议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

  (六)审议重要资源配置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审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审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未予安排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加的临时性经费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的申请;

  (九)区长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照分工可由区长、副区长、履行副区长职责的其他区领导独立处理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部门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

  (四)根据有关规定不得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请示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过分管区领导协调、审核后,报区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批准。

  第三十条会议议题在报送区政府审定前,应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由议题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各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的,应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在议题上会前,由分管区领导召开区政府工作会议进行协调。经过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拟定2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会议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主办部门应按区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议题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区政府议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拟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及科学论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包括:

  1.涉及法律问题的,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查意见;

  2.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的说明;

  3.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4.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主办部门报送的议题文本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列为会议审议材料。区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方案,报区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确定。除区长直接交办外,区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不再接受议题上会申请。

  第三十四条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常务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有关负责人列席。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督办专员及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发改、财政、监察、法制、政研、督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固定列席常务会议。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

  第三十五条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区领导原则上应当到会。分管区领导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书面提出意见。

  第三十六条根据议题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参加相关议题的审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

  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部门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区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三十八条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区政府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签发,会议纪要的发放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

  区政府办公室应将常务会议的会议记录妥为保存、备查。

  第六章公文审批和办理

  第四十条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各部门呈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应当由主要负责人亲自审定、签发。

  除区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需区领导事先同意申报的事项、紧急重大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对不按规定直接报送领导个人的公文,领导不予批示,并交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报送部门。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请示区政府的事项,凡涉及其他单位事权的,必须先主动与事权部门协调或征求意见。经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确须报区政府研究的,由请示单位列明事由、相关背景资料,并重点说明沟通协调情况、各方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和原因,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倾向性意见,报请区政府研究。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协调或征求意见的,须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方可报文。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意见。

  第四十二条呈报区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区长审批。涉及临时性请款的公文,须先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呈文单位由其直接商事权单位办理,或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并按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三条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长或分管区领导签发。其中:

  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长或分管区领导签发。

  向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以及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区领导职权范围的,由分管区领导签发。

  第四十四条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区领导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使用黑色墨水,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于一般性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精简文件数量、控制文件规格。属于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职责范围的,由部门(机构)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转发。各部门制定的贯彻上级工作部署的分工方案或常规性的工作安排(包括工作要点、工作计划等),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能以纪要、批复、函件、信息等形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须经区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区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注明经区政府同意。

  根据文件内容和需要确定发文范围,从严控制区政府文件的加印、复印和翻印份数。已发出的区政府文件不加印为会议材料。文件稿未充分讨论成熟,召开相应工作会议时不印发正式文件。已经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下发、转办的文件,原则上不再以纸质件的形式印发。

  调整领导小组成员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部门向区政府行文请示,经区政府同意后,一律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文中明确“经区政府同意”字样。

  第七章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四十七条区政府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想干、敢干、快干、会干”的精神,增强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大力弘扬大运精神和特区精神,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快速推进机制。

  第四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建立完善推动改革创新的机制。各部门要把改革创新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职责,完成本部门承担的改革创新任务。各部门改革创新工作的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四十九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对于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部门之间应先进行协调;部门协调后无法解决提交区政府协调的,先由分管区领导协调;各部门业务性事项由部门分管区领导负责协调,项目性事项由项目分管区领导负责协调;提交区长协调的,须先经过部门和分管区领导协调。

  第五十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抓落实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形成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各部门对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要积极主动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八章推进依法行政

  第五十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贯彻落实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当向区政府提交年度依法行政报告。

  第五十三条区政府及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的决定、命令及有关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区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审议前应当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前应当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广泛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设定有效期,并按照规定公开发布、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保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五十六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网上审批,实行并联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加强效能监察,建立完善以申请人为导向的行政服务体系,提升行政效能。

  第五十七条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综合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五十八条实行区政府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五年规划、财政预算计划、政府投资计划、重大建设项目计划、重大投融资体制改革项目计划、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大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项目、重大国有资产经营和处置、涉及全局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区委报告。

  第五十九条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

  第六十条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十二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制度,及时撤销、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第六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七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九条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区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七十条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一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二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三条区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定期下基层现场办公,现场调研,现场协调,现场解决问题。要按照挂点联系街道、社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和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七十四条区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街道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报道的数量、篇幅和规格。

  第七十五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

  区长外出学习、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区委报告;副区长外出学习、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区长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将情况通报其他区政府领导。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主要负责人离深出差或休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区长、分管副区长请假报告,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对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会议组成人员、指定参加会议(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会议(活动)主持人请假;参会单位应安排熟悉情况的人员代替参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深龙府〔2003〕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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