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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2〕63号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推进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推进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推进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2012年8月22日全市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工作动员会精神,进一步加快龙岗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根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4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引领、产业优先”的总体原则,加快龙岗大道沿线、华为科技城、大运新城和各街道中心区等重点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开发进度,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加快转型升级、推动跨越争先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多方共赢、和谐有序的工作局面,提高龙岗城市发展质量。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工作

  1.加快实施主体的确认工作。对已批准单元规划并完成房屋搬迁补偿工作的项目,开发企业应加快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实施主体确认。对因存在个别疑难问题未解决但不涉及建设用地出让的,开发企业可提前申报实施主体确认。未搬迁房屋的拆除工作应列入专项监管,限期完成并移交土地。

  责任单位:区城市更新办、各街道办。

  2.加快行政审批工作。参照《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龙府〔2010〕11号),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一站式服务,优先集中审批,将办文期限缩减一半以上。对已确认实施主体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可提前受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工程设计工作,支持办理基础提前开工手续。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可提前受理已出让土地上建设工地临时设施建设的审查工作,规划国土部门可提前受理未出让土地上建设工地临时设施建设的审查工作。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住房建设局、环保水务局、应急办、规划土地监察大队、龙岗交通运输局、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3.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现场监督工作。已确认实施主体的项目,区住房建设部门应主动承担工程项目现场监督工作,尤其对基础提前开工项目要主动提前跟踪服务,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现场监督。对建设规模超过1亿元的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并经市住房建设部门批准后,区住房建设部门要主动予以监督。

  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二)进一步加快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4.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启动时设立项目资金专账并纳入日常监管,并与辖区街道办签订监管协议,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到位。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开发企业要将更新单元内公共设施用地上房屋收购和搬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以及整个改造范围内房屋经营损失补偿保证金纳入专账管理,由辖区街道办协助加快公共设施房屋收购和搬迁工作,维护改造片区业主的合法利益;自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发企业要拟定实施方案,并将分期实施地块的房屋收购和搬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纳入专账管理,以确保实施方案按计划完成。对于本措施公布之前尚未设立专账的,开发企业应在本措施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立工作。

  房屋收购和搬迁补偿安置预算资金应参照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同类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测算,经营损失补偿保证金可按同类房屋1年租金标准进行测算。专账资金实行动态核定,日常账上资金应不少于上述分项资金预算总和的30%,余额应提供不可撤消并可在30天内支付的银行信用担保。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

  5.建立健全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机制。开发企业在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要制定公平公正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对于原村民私宅符合“一户一栋”政策的,每户回迁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80平方米;对于原村民“一户多栋”私宅、“一户一栋”私宅面积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或对于非原村民的私宅超过自住面积的部分,原则上应参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或置换为同等收益的非住宅物业,以确保城区建设质量,减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压力;社区集体物业以产权置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确保社区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对于其它物业,应提倡货币补偿为主或置换同等收益的非住宅物业。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

  6.加强房屋搬迁协调指导工作。对于重点更新项目,继续推行区领导和街道领导挂点联系制度,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辖区街道办及有关部门要组织社区、业主和开发企业共同搭建房屋搬迁补偿协商平台;支持业主参与社区基层组织的议事活动,成立专门议事机构,共同参与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后加强监督执行;对特殊疑难问题,鼓励利益相关方通过友好协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责任单位:区城市更新办、各街道办。

  7.维护城市更新工作秩序。始终保持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搭建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房屋非法改变用途和恶意改造装修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联合相关执法力量,支持社区成立协助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的工作小组,加强执法力量,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对依法依规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或更新单元计划公告后新增的违法建筑或附着物,执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清除阻碍城市发展的各种障碍。

  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局、环保水务局、城管局、安监局、规划土地监察大队、龙岗公安分局、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龙岗市场监管分局、龙岗区国税局、龙岗区地税局、各街道办。

  (三)进一步加快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8.加快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报批工作。更新单元计划公告后,计划申报主体应在限期内完成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单元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加快规划审查工作,综合整理相关部门意见,主动指导申报主体加快完善单元规划编制工作。对超出本部门职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

  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教育局、文体旅游局、卫生局、城管局、城市更新办、龙岗交通运输局、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四)进一步提高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比例

  9.加大工业区升级改造力度。按照“产城融合”的要求,加快推进工业区升级改造,确保提升产业发展空间。鼓励支持产业定位明确的改造项目,引进既有实力又富有运营经验的开发企业,重点推进华为科技城、大运新城等一批具备一定规模、交通条件便利和周边环境优越的项目。对影响我区城市化进程的重点片区以及高耗能、高污染、安全隐患严重的低端企业聚集区域,产业部门要加大改造工作推进协调力度。

  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城市更新办、文产办、各街道办。

  (五)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监督机制

  10.加强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工作。开发企业要加快实施方案的拟定工作,经社区和大多数业主同意,报辖区街道办初审和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查后,在辖区街道办的协助下加快实施。除特殊客观因素外,对于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区城市更新部门可按程序调出更新计划:

  (1)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2)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首期未完成实施主体确认的;

  (3)未按第4条要求设立监管专账、资金不到位的。

  对于专账资金严重不足或实施方案在单元规划批准后3个月内仍未完成上报工作的,辖区街道办可提请社区和业主重新选择有实力的开发企业继续开发。

  责任单位:区城市更新办、各街道办。

  三、保障措施

  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要抓住政策机遇,加强和优化行政服务,及时总结经验和研究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配套措施。区监察、督查部门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绩效量化考核,把新增和释放土地面积作为城市更新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项目开工率、完成率与申报率纳入对各相关单位的考核,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全区上下共同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良好局面,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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