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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1〕68号关于印发龙岗区统计违法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统计违法行为通报制度》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龙岗区统计违法行为通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执法工作,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和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违法行为通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客观真实、教育和警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不予以通报。

  第二章通报的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通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是指经过区统计部门、监察部门或会同相关部门最终查实,行为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情节较重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以案说法,促使相关单位及个人重视统计工作,加强管理、健全制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通过曝光一例,教育一片,警示一方,力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通报内容应包括主要违法事实、查处结果以及适当的评语,应该吸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要求等。

  第三章通报方式

  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通报应通过文件、报刊、网络等媒介予以通报。

  第七条统计违法行为通报由区政府和区统计局实施。

  (一)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区统计局进行通报;

  (二)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区统计局提出建议,人力资源、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查处,报区政府予以通报;

  第八条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行为人态度较好、主动配合统计工作、积极消除影响的,可免于通报。

  第四章通报程序

  第九条对于通报的违法行为,必须是来源于经过查证属实,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

  第十条统计违法行为的通报,应当由案件承办单位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必要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予以通报。

  第五章通报时间

  第十一条违法案件通报应在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进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统计、监察部门负责案件通报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违法案件的通报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相关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违法案件通报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区政府授权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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