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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1〕5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二次地名普查龙岗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深圳市第二次地名普查龙岗区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深圳市第二次地名普查龙岗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粤府办发〔2009〕124号)要求,我市将于2012年底前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为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背景

  地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其开展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深圳市于1986年开展了全国第一次地名普查,初步获取了全市各类地名数据。但20多年来,随着深圳城市化、信息化、市场化的发展,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亟须全面开展新一轮地名普查,对各类地名数据进行补充、更新和完善。

  二、普查目标

  根据上级要求,本次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目的在于查清我区地名的名称、位置和属性信息,并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地名数据库,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三、普查内容

  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全国地名普查办〔2010〕1号)文件要求,本次地名普查工作应根据地名分类,核查我区所有人文地理实体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并填报相关的基本信息和属性信息。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

  区政府成立区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幼鹏

  副组长:韩肖平(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邵亦飞(滨海规划国土管理局)

  成员:姜红(区委组织部〈编办〉)

  曾威(区发改局)

  巫新南(区经济促进局)

  袁学锋(区教育局)

  苏群敏(区民政局)

  许少帆(区财政局)

  鞠晓晨(区文体旅游局)

  曾永光(区卫生局)

  王米娜(区人口计生局)

  牟新民(区环保水务局)

  赖东升(区统计局)

  吴志敏(区城管局)

  钟伟雄(龙岗公安分局)

  谢孙园(龙岗交通运输局)

  卓盛邦(龙岗市场监管分局)

  符国辉(龙岗供电局)

  黄志坚(平湖街道办)

  高宏(布吉街道办)

  陈峰华(南湾街道办)

  洪铣(坂田街道办)

  陈华富(横岗街道办)

  曾建明(龙岗街道办)

  李建文(龙城街道办)

  陈国强(坪地街道办)

  曾苑良(葵涌街道办)

  黄伟新(大鹏街道办)

  黄寿全(南澳街道办)

  该领导小组在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不再另行发文。

  (二)地名普查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地名普查办),设在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由该局张红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地名普查办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刊出1期《龙岗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简报》。

  (三)工作小组

  地名普查办下设工作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骨干及深圳市龙岗规划交通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技术团队联合组成,按照市地名普查办要求,全程参与此次龙岗区地名普查各阶段的工作。原则上工作小组每月召开1次工作会议,旨在检查工作进展并协调工作开展。

  五、工作分工

  地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涉及面广,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普查要求及技术规范,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地名普查工作。此次地名普查工作共涉及42类地名普查内容的填报,我区地名普查需填报内容涉及其中7类,各单位应按以下分工分别填报地名资料,填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相应部门应协助填报,以确保所填报地名资料完整准确。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委组织部(编办)

  负责填报国家规程中第二章第七条第27项“单位类”区级(271.党政机关,273.事业单位)地名资料。

  (二)区发改局

  负责对地名普查工作所涉及相关项目的立项支持。

  (三)区财政局

  负责对地名普查工作所涉及相关项目的资金支持。

  (四)区经济促进局

  负责填报国家规程中第二章第七条第21项“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类”本辖区内(2173.工业区、开发区)地名资料。

  (五)区教育局

  负责填报国家规程中第二章第七条第26项“建筑物类”(261.房屋)中的大学、市、区教育局直属单位、直属中小学及幼儿园、特殊教育及职业学校和研究基地及教育协会(学会)等地名资料。

  (六)区文体旅游局

  负责填报国家规程中第二章第七条第26项“建筑物类”本辖区内(2632.体育场、2633文化场馆)地名资料。

  (七)区城管局

  负责填报国家规程中第二章第七条第26项“建筑物类”区级及社区级(2631.广场)地名资料。

  (八)各街道办

  负责填报国家规程中第二章第七条第27项“单位类”(272.民间组织、股份合作公司)地名资料。根据上述各职能部门需求,协助填报各街道辖区范围内、各职能部门不掌握的相关地名资料。

  根据此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需要,未涉及以上7类普查内容填报的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相关资料或开展相关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机构(2011年7月—8月)

  (二)组织培训(以市地名普查办通知为准)

  地名普查工作包括大量的地图判读、必要的实地调查、GPS实地测量、规范的图纸标绘和整饰、地名数据入库及汇交等工作,工作专业性和规范性高,需进行业务培训。龙岗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需按市地名普查办安排组织参加培训。

  (三)地名目录编写(2011年8月10日前)

  各单位根据市地名普查办要求,按照本方案工作分工编写地名普查目录,标注所搜集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造册登记,上报区地名普查办初审后统一报市地名普查办审核。

  (四)普查全面实施(2011年8月—9月)

  1.各单位根据市地名普查办审核通过的普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填写地名登记表和国家规程中要求的地名属性信息,对已设立地名标志和需标准化处理的地名需填写相应表格。

  2.各单位到实地对照、核实和采集地名信息,实地标注工作草图,并整理、修改和完善地名登记表。

  3.各单位按照国家规程要求,填写普查成果表、编写自检报告、普查工作报告,各自先进行审核,检查图、表上的名称、位置与实地是否一致,普查成果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经审核汇总后加盖公章。

  (五)普查图表上报(2011年9月—10月)

  各单位向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提交地名普查工作图、地名登记表和普查成果表(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版资料),由区地名普查办组织相关人员对普查成果进行审核汇总并上交市地名普查办。

  (六)全面核查(2011年10月—11月)

  区地名普查办将市地名普查办反馈龙岗辖区内的42类地名普查成果分发给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市地名普查办的审核要求及实际现状核对普查成果,查缺补漏、修正错误并编写核查报告、普查工作总结。

  (七)普查成果制作(2011年11月—12月)

  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向区地名普查办提交最终成果,并协助制作普查成果。

  七、普查成果

  普查城果包括: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深圳市龙岗区地名目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深圳市龙岗区地名成果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深圳市龙岗区地名成果图、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深圳市龙岗区地名标志登记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深圳市龙岗区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龙岗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八、保密要求

  参加地名普查的各单位应成立地名普查保密小组,签订保密责任书;普查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对标注有准确经纬度的地名档案资料,普查工作图和成果图,应严格进行密级管理,确保地名普查工作安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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