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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1〕17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龙岗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龙岗区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龙岗区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市府办《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86号),加快推进我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落实太阳能屋顶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法规制度为保障,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以产业发展为基础,以市场机制为平台,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和范围,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更上一个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一)凡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有稳定热水需求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在2011年底前,落实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三、主要措施

  (一)新建民用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2010年12月1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日期为准),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有稳定热水需求的新建民用建筑,均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要求如下:

  1.有稳定热水需求的新建民用建筑主要是指各类宿舍、医院住院部、住宅、公寓、酒店、宾馆、度假村、养老院、福利院及其他需要长期使用热水的建筑。

  2.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十二层及以下的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覆盖全体住户;十二层以上的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覆盖不少于十二层的住户且屋顶全部铺设太阳能集热板(除去消防安全等必要通道及阴影遮挡)。鼓励太阳能热水系统覆盖全体住户。

  太阳能热水系统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或者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应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认定。

  (二)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全区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情况进行清理,落实1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重点放在既有工厂宿舍、学生宿舍、医院住院部,凡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均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既有养老院、福利院、酒店、宾馆、度假村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原已在使用的普通热水器可作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辅助加热设备。

  (三)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

  1.补助标准和范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应用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助标准按每平方米太阳能集热板面积计算,中央财政补助150元、市财政补助225元,合共375元。

  补助范围不包括十二层及以下新建居住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投资计划中已安排太阳能热水系统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此前已经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不纳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对于其他类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增量成本50%。

  2.补助原则。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应用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按照“谁投资、补助谁”的原则。对于建设单位或个人直接投资建设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补助资金补助给建设单位或个人;对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和运营维护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补助资金补助给合同能源管理企业。

  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及施工,采用合同能源服务方式建设的,技术先进的以及节能效果显著的项目。

  (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投资方式。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可采用以下投资方式:

  (1)由业主单位或个人直接投资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2)由承租使用单位投资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由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节能服务公司)以契约形式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2.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属于以下情况的,推荐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1)政府投资项目。

  (2)属于租赁使用的宿舍、酒店、宾馆、度假村建筑。

  (3)业主单位和承租使用单位投资资金有困难的。

  (五)其他扶持政策。

  对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在行政审批环节列入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所占面积(如控制室、设备房、平台)不计入容积率面积。

  四、阶段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

  2011年3月10日以前,对全区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情况进行清理,摸清既有工厂宿舍、学校宿舍、医院住院部、福利院和养老院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情况,为全区推进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二)制定方案。

  2011年3月11日至2011年3月25日,根据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调查摸底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

  (三)申报项目。

  2011年3月26日至2011年4月20日,各有关单位和街道办按照任务分工,动员组织业主单位和承租使用单位、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申报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具体实施。

  2011年4月2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各有关单位和街道办指导和督促业主单位和承租使用单位、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落实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测评验收。

  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竣工后,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能效测评和验收。

  (六)办理补助。

  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验收通过后,太阳能热水系统投资建设单位申请补助资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和市财政委核查拨款。

  五、调查摸底情况

  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区住房建设局牵头对我区工厂宿舍、学校宿舍、医院住院部、福利院和养老院等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据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报送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情况如下:

  已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共120栋、建筑面积71.54万平方米,未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共317栋、建筑面积136.65万平方米。其中,政府投资的学校宿舍建筑已安装18栋、未安装1栋,福利院和养老院建筑已安装5栋、未安装4栋,医院住院部和配套宿舍建筑已安装15栋、未安装13栋,工厂宿舍建筑已安装82栋、未安装299栋。

  六、职责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和指导,辖区街道办负责具体落实,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顺利完成市政府分配给我区的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如下: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拟订我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发布实施;负责落实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负责落实比亚迪公司宝龙厂区、葵涌厂区不少于2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既有宿舍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平均按建筑面积10%计,下同);负责受理我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申报,并配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相关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能效测评和项目验收等。

  将调查摸底的未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既有建筑项目汇总表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列入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对于需要调整的项目另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报。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落实或追加太阳能热水系统投资。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落实不少于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既有工厂宿舍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重点为工业园区配套宿舍建筑;协助各街道办开展既有工厂宿舍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落实不少于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既有福利院、养老院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区卫生局:负责落实不少于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既有医院住院部和配套宿舍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区环保水务局:负责落实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的污水来源,并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研究和建议。

  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依法将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意见列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提条件,并在容积率审批过程中落实扶持政策。

  滨海规划国土管理局: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依法将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意见列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提条件,并在容积率审批过程中落实扶持政策。

  各街道办:负责落实辖区范围内既有工厂宿舍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任务,做好业主单位和承租使用单位的宣传和动员,以工业小区和调查汇总表中的项目为重点,并鼓励酒店、宾馆、度假村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以落实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建筑面积进行任务分工:平湖街道办负责落实不少于6万平方米;布吉街道办负责落实不少于3万平方米;坂田街道办负责落实不少于13万平方米;南湾街道办负责落实不少于7万平方米;横岗街道办负责落实不少于8万平方米;龙岗街道办负责落实不少于11万平方米;龙城街道办负责落实不少于2万平方米;坪地街道办负责落实不少于6万平方米。葵涌街道办负责落实不少于1万平方米;大鹏街道办负责落实不少于1万平方米;南澳街道办负责落实不少于0.5万平方米;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配合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七、保障和监管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是节约能源,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我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意义十分重大。各职能部门和街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立即动员组织有关业主单位和承租使用单位申报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重点要发挥大型企业的带头作用,鼓励既有酒店、宾馆、度假村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确保完成我区的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任务。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

  新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应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建筑本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1.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应载明可再生能源系统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可再生能源系统纳入工程验收内容。

  2.设计单位应按照可再生能源系统技术规范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4.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和履行监理责任。

  5.物业管理公司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

  1.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有关规定,将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意见列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提条件,对建筑设计方案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节能专项审查通过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可再生能源系统纳入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监管内容,对应设计可再生能源系统但未设计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予通过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责令停工;对应安装可再生能源系统但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四)开展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

  对于专项资金补助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由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组织进行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

  (五)建立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营维护责任制度。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系统产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标准,要求产品厂家承诺使用年限,并确保在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厂家、施工、管理、物业、使用等各方编制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维护方案,明确各方责任。

  运行维护方案纳入可再生能源系统审查。

  (六)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先报计划后拨款、先竣工先申请拨款的办法。新建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示范项目直接向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申报;既有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示范项目向区住房建设局申报。既有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示范项目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1.项目承担单位在2011年4月18日前将申报文件(一式四份)报区住房建设局。为方便企业申报,项目承担单位也可将申报文件报辖区街道办汇总,由街道办专人负责分期分批报区住房建设局。

  申报指南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太阳能屋顶计划示范项目的通知》(深建节能〔2011〕44号)。

  2.区住房建设局核实项目情况并确认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尚未竣工后,将项目申报文件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列入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和市财政委备案。

  3.项目竣工并经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进行能效测评和验收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补助。

  4.区住房建设局核查补助申请后,将申报文件汇总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和市财政委核查无误后拨付补助资金。

  对于需要调整示范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可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申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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