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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2011〕88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2年元旦、春节及元宵节将至,为消除火灾隐患和噪声污染,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如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公安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统一燃放。

  三、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没收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在区内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毁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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