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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1〕73号关于成立龙岗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切实维护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龙岗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皮勇华(区人力资源局)
  副主任:朱小琼(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余似锦(区人力资源局)
  郑扬明(区总工会)
  欧能彦(区总商会)
  委员:张木元(区人力资源局)
  潘贵冬(区总工会)
  赖月宁(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戢太雷(区人力资源局)
  闫玉玲(区总工会)
  林旭群(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张远军(区总商会)
  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承担以下基本职责:
  (一)研究我区劳动关系现状、发展趋势及突出问题。
  (二)就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涉及我区劳动关系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我区重大劳动争议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或者建议。
  (四)研究推进我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发布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区人力资源局张木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总工会潘贵冬、区人力资源局戢太雷、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洪建兰、区总商会祖玲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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