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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领导机关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龙委办〔2010〕44号

各街道、区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领导机关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7日

  龙岗区领导机关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区领导机关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区领导机关是指在区委区政府办公区、海关大厦内办公各单位,也包括上述办公区域外部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分配办公用房的区直属机关有关单位。

  第三条区领导机关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立体网络和长效机制。

  第四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管理局负责区领导机关办公区域以及配套服务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区领导机关办公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二)统筹组织实施区领导机关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定期组织区领导机关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立即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区领导机关志愿消防队,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五)监督区领导机关办公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分配办公用房时,与使用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使用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在区领导机关办公区域内办公的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分别负责本单位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分别负责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机关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各办公场所、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

  (三)保障本单位办公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立即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职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单位志愿消防队。

  各办公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担任),该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在区领导机关办公区域外办公并由管理局分配办公用房的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或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履行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定期组织检查办公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做好消防安全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三)明确办公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监督其做好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在同一办公区(楼)内办公的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由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单位负责与各使用单位签订防火协议,明确各自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在区领导机关办公区域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安全,并在事先约定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区领导机关办公室实施装修、装饰等工程时,应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工程建设和维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归口工作部门,并确定本单位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归口工作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在区领导机关办公区域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时,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机关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选购、使用的电器设备以及安装布线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各办公室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外,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空调、电器设备和电源开关。

  第十五条 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要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用火单位和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可动用明火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持证作业。

  第十六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应切实维护办公场所及周边配置的消防器材、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确保齐全完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教育员工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避免人为造成损坏。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人员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遮挡、覆盖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

  (三)开启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下堆放障碍物;

  (四)挪用消防器材、设备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五)其他影响人员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安全指示标志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七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九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区域发生火情或者火灾时,各办公单位须服从现场物业保安人员的指挥,物业服务单位、相关办公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及时报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务必做到报警及时,人员疏散有序。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管理局和物业服务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管理局或物业服务单位予以解决。

  防火巡查、检查的要求、频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执行。防火巡查或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或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或检查记录上签名。巡查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易燃易爆物品清理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是否在位、完整;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管理归口工作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局和物业服务等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对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整改。

  第五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应结合实际,将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安全培训、专题讲座、实操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制度、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所有员工每年至少参加1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本条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和各物业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除参加统一举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外,还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本单位应急疏散演练方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不得影响正常办公、服务秩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必要时,可邀请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现场指导。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区领导机关各办公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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