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府办〔2010〕79号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为加强龙岗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中已获补偿的拆迁苗木的统一管理工作,节约政府行政成本,减轻区财政负担,根据《园林基地项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0年20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投资管理公司组建园林绿化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由园林公司具体负责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中已获补偿的拆迁苗木的接收、培育等安置养护工作。
二、承担拆迁任务的各街道办、区属有关单位在支付拆迁补偿费用给相关企业(业主)后,应及时对补偿后的苗木进行清点、登记造册,连同资产评估报告报区国资办和园林公司,区国资办负责国有资产的接收登记与核销处置,园林公司具体负责苗木的统一接收和日常护养、培植管理工作。
三、园林公司应尽快选址建立苗木培育基地,加强对接收苗木的维护管理,完善苗木接收及划拨台账,并定期向区国资办、城管局、评审中心、龙岗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上报苗木品种(规格)、存量、销售价格,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各街道、区属各单位以及龙岗交通运输局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苗木采购的,应优先选用区园林公司苗木,并按区园林公司定价按实结算。项目单位在项目招标前,应将涉及苗木采购的工程量清单提交区园林公司,将区园林公司可提供的苗木按甲供材料的方式处理。
五、对于富余苗木,园林公司可自主经营销售,出售收入用于补偿苗木养护的各项费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