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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海上休闲活动管理试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龙府办〔2010〕72号

葵涌、大鹏、南澳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海上休闲活动管理试行规定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海上休闲活动管理试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管理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龙岗区海域范围内或从龙岗区海域至三门岛、辣甲岛等从事旅游观光或提供参观、体验渔业生产和船民生活等经营性服务且核定载客12人以下船舶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三条载客12人以下乡镇船舶管理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海事和渔政部门负责海上执法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岸上无证无照经营,企业统一经营管理。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经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有关船舶、企业经营资质的备案,负责对经营市场运力需求进行规划和调控,负责海上休闲经营活动的日常执法管理工作。

  1.对海上休闲活动经营企业核发《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经营登记备案证明》、《龙岗区休闲码头登记备案证明》、《龙岗区乡镇船舶登记备案证明》。

  2.负责休闲码头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3.委托渔政部门对乡镇船舶进行检验,并核发《乡镇船舶临时检验证明》。

  4.委托渔政部门对乡镇船舶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龙岗渔政海监大队。根据区人民政府对海上休闲经营活动的监管要求,全面落实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经营市场秩序的管理工作,有效消除安全隐患,打击非法经营。

  1.负责对休闲经营企业、码头、船舶的日常监管工作,对休闲经营企业和船舶的备案内容进行前期的核准。

  2.对乡镇船舶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重点对取得《乡镇船舶临时检验证明》的船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执法。

  3.对目前在经营但未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进行检验,核发《乡镇船舶临时检验证明》。        

  4.对持有《乡镇船舶临时检验证明》的船舶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评估,签发船员适任证书。

  5.负责乡镇船舶的经营标识管理工作。

  6.发生海上事故时,及时进行救助。

  (三)大亚湾海事处

  1.对从龙岗区沿海水域至三门岛、辣甲岛等跨海域经营船舶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对已取得《船舶国籍证书》的乡镇船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执法。

  3.对已取得《船舶国籍证书》的乡镇船舶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评估,签发船员适任证书。

  4.发生海上事故时,及时进行救助。

  (四)区安监局。对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区安委会依照职责对海上休闲活动实施综合管理。

  (五)区旅游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经营海上休闲观光旅游企业的监管。

  1.督促海上旅游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对旅行社未选择具有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或使用不合法的船舶组团到海上观光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海上休闲活动经营管理工作。

  (六)龙岗市场监管分局。对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企业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在陆地上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海上休闲项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龙岗公安边防大队

  1.加强海上巡航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强化执法工作。

  2.加强《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和《出海船民证》等证件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出海人员。

  3.做好乡镇船舶的登记备案工作。

  4.协助开展海事抢险救助工作。

  (八)辖区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海上休闲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及海上休闲活动的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海上休闲活动应急预案。

  3.建立海上休闲活动经营企业、船舶、人员、码头管理档案,并不断强化其安全生产工作。

  4.加强旅游公司的管理,落实企业经营管理责任。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船员技术培训工作。

  6.及时对沿岸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通报。

  (九)沿海各社区工作站

  1.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的海上休闲活动监管工作,制订本社区的管理制度。

  2.对船舶经营人资质严格把关(经营人必须是当地社区人员,同时必须获得所在社区认可,并开具相关证明)。

  3.督促当地社区人员与旅游公司签订挂靠经营合同后,挂靠经营的船舶不能再转承包给社区以外的人员经营。

  4.建立本社区海上休闲活动经营企业、船舶、人员、码头管理档案,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本社区码头、船舶无证经营活动。

  5.负责本辖区码头日常管理工作。

  (十)经营企业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全面负责海上休闲安全生产活动,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并选派责任心强、安全意识高、有专业特长的人员担任安全主任。

  3.积极为船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服务。与船主签订挂靠合同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巧。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打击“三无”船舶的经营行为。

  5.为船舶工作人员和旅客购买保险。

  6.督促船主配备或及时更换足够的通信、救生和消防设备。

  7.加强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的现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禁止船舶超载和冒险航行。

  第四条为保证游客生命安全,船舶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各种船舶的操作规程,以“游客至上、安全第一”为宗旨,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职责如下:

  (一)做好每次出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察看燃油存量,检查携带器具、绳索,机器运行检查),不带故障出航。

  (二)出航前要注意观察风向、风速、水流及航线动态,掌握航行前的海况资料;确定活动范围,掌握游客数量。

  (三)海上活动期间,注意观察航线上的来往船只、泳客、浮标和其他障碍物的位置和去向,严禁随意启动驾驶,确保航行安全。

  (四)海上活动期间,做到不超速超载,监督游客穿着救生衣,提醒游客坐稳抓牢、不得站立走动,确保通航安全。

  (五)船上配备的消防、通讯、救生、防水、防雨等应急器材要齐全,要摆放有序,要符合使用要求,船上应备有维修工具和附件。

  (六)不允许冲驾沙滩,要在指定地点上落客。泊岸后要缓停固放、停放整齐,整理配备器材并妥善保管。

  (七)必须在保持精神充沛的状态下出海航行,严禁带病或者精神疲惫的工作人员出航,如有违例者,因此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责。

  (八)根据天气与海面的变化情况,安全驾驶船只,坚决杜绝不适航条件下载客出海。

  第三章证件的办理

  第五条根据《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管理试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海上休闲活动必须持有如下证明:

  (一)经营企业经过备案,必须持有《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经营登记备案证明》和相关的《营业执照》。

  (二)所经营的码头、浮动设施或作业点经过备案,必须持有《龙岗区休闲码头登记备案证明》。

  (三)所经营的船舶经过检验及备案,必须持有《龙岗区乡镇船舶登记备案证明》。

  (四)目前在经营但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乡镇船舶,经过检验及登记后,必须持有《乡镇船舶临时检验证明》。

  (五)企业的安全管理员经过安监部门考核后,持有《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船舶操作人员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办理流程

  (一)办理《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经营登记备案证明》

  1.依据

  根据《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管理试行规定》,由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备案后核发《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经营登记备案证明》。

  2.数量及方式

  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在符合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规划,对数量进行控制。

  3.备案条件

  (1)具备必要的经营资本、场地和管理人员。

  (2)具备安全靠泊、上下客的码头、浮动设施或作业点。

  (3)配备熟悉水上旅客运输的管理人员。

  (4)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应与委托船舶所有权人签订书面经营协议和安全协议。

  (5)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以确保船舶航行及旅客安全。

  (6)所经营的船舶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并进行登记。

  (7)船舶的马力必须在60匹以下(对目前在经营的超60匹马力的船舶须经渔政登记,报龙岗公安边防大队备案,使用至报废年限后不再审批)。

  4.提交材料

  按照《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经营登记备案证明申请书》的要求提交材料,《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经营登记备案证明申请书》在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领取。

  5.备案程序

  (1)填写申请表格。

  (2)审核。

  (3)做出准予或不予办理决定。

  (4)制作文书或证件。

  (5)送达文书或证件。

  6.有效期限

  有效期1年。

  (二)申请《营业执照》

  以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法人登记行政许可程序要求为准.

  (三)办理《龙岗区休闲码头登记备案证明》

  1.依据

  根据《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管理试行规定》,由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备案后核发《龙岗区休闲码头登记备案证明》。

  2.数量及方式

  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在符合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规划,对数量进行控制。

  3.备案条件

  (1)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

  (2)具备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或区域。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4)设置码头台阶,牢固的缆桩、跳板及便于上下船舶的安全设备,标明码头站点名称、批准机关、航线、船舶名称、候船设施等。

  (5)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6)不得为非法经营船舶或超载船舶提供上下客服务。

  4.提交材料

  (1)填写申请表(在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领取)。

  (2)经营公司《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经营登记备案证明》(同时校验原件)。

  (3)船舶检验证书、船员驾驶证复印件(同时校验原件)。

  (4)码头、浮动设施或作业点及船舶照片。

  (5)码头、浮动设施或作业点设施清单及船舶安全设备清单。

  5.备案程序

  (1)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书,经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加签意见。

  (2)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初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3)申请人根据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设置标准筹建。

  (4)筹建完毕后,由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验收,合格的发放《龙岗区休闲码头登记备案证明》。

  6.有效期限

  有效期1年。

  (四)办理《乡镇船舶临时检验证明》

  1.依据

  根据《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管理试行规定》,由龙岗渔政海监大队备案后核发《乡镇船舶临时检验证明》。

  2.范围

  对目前在经营但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3.备案条件

  按照小型渔船检验条件和程序执行。

  4.提交材料

  (1)乡镇船舶临时检验业务申请表(在龙岗渔政海监大队领取)。

  (2)船主身份证明(必须是深圳市龙岗区辖区户口)。

  5.证件有效期

  有效期1年。

  (五)运力增减申请

  1.依据

  根据《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管理试行规定》,由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备案后核定海上休闲活动企业的船舶增减。

  2.数量及方式

  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在符合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规划,对数量进行控制。

  3.备案条件

  (1)持有有效的《龙岗区乡镇船舶登记备案证明》、《龙岗区休闲码头登记备案证明》。

  (2)工作人员、设施满足增加船舶后使用及日常管理要求。

  (3)船舶需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4)船舶需标明营运标志和船名船号,在明显位置标明核定载客人数及旅客安全注意事项,并严格遵守限载人数。

  (5)需配备合格的乡镇船舶操作人员。

  (6)船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保持船舶技术状态良好。  

  4.提交材料

  (1)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运力增减申请书(在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领取)。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龙岗区休闲码头登记备案证明》及其复印件。

  (3)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4)拟建造船舶提供船舶类型、艘数、座位数的书面说明。

  (5)拟增加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乡镇船舶临时检验证明》。

  (6)船舶操作人员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办理《龙岗区乡镇船舶登记备案证明》

  1.依据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管理试行规定》,由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备案后核发《龙岗区乡镇船舶登记备案证明》。

  2.范围

  对目前在经营且取得《乡镇船舶临时检验证明》的乡镇船舶。

  3.备案条件

  (1)经营人必须挂靠有资质的公司,即公司持有有效的《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经营登记备案证明》。

  (2)有固定的船舶靠泊码头、浮动设施或作业点。

  (3)船舶需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需标明营运标志和船名船号,在明显位置标明核定载客人数及旅客安全注意事项,并严格遵守限载人数。

  (5)需配备合格的乡镇船舶操作人员。

  (6)船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保持船舶技术状态良好。

  4.提交材料

  (1)申请书(在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领取)。

  (2)拟挂靠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增加运力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乡镇船舶检验临时证明》及其复印件。

  5.有效期限

  有效期1年。

  (七)有《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申请《船舶检验证书》

  以海事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证书》的要求和程序为准。

  (八)新建船舶申请《船舶国籍证书》

  按照海事部门办理许可《船舶国籍证书》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

  (九)有《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操作人员申请驾驶证

  1.许可内容

  申请核发《休闲船舶船员证书》。

  2.受理部门

  深圳海事局。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深圳市休闲船舶船员管理办法》。

  4.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身体健康。

  (3)具有1年以上海上服务资历,安全记录良好。

  (4)参加并通过休闲船舶船员驾驶证考试和评估。

  5.提交材料

  (1)填写《深圳市休闲船舶船员证书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2张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白底彩色照片。

  6.办结期限

  15个工作日。

  7.年审或年检

  《休闲船舶船员证书》有效期2年,到期前申请年审。

  (十)无《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操作人员申请驾驶证

  1.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龙岗区海上休闲活动管理试行规定》,对目前在经营但未取得《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驾驶员由龙岗渔政海监大队参照渔业船舶驾驶员考核办法核发驾驶证。

  2.审批范围

  海洋五等驾驶员。

  3.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身体健康。

  (3)具有1年以上海上服务资历,安全记录良好。

  (4)参加并通过乡镇船舶船员驾驶证考试和评估。

  4.提交材料

  (1)乡镇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和乡镇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2)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体检表原件。

  (3)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4)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升级考试或审证的,提供原适任证书。

  5.办结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签发(培训考试时间除外)。

  6.年审或年检

  《海洋五等驾驶员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前申请年审。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海上休闲经营管理制度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及港口、码头服务性设施,游客上落点有候船棚,上船有扶梯,船靠有漂筏等。

  (二)使用码头明确划分生活岸线与旅游岸线范围,确定船舶停靠点、航道、锚地、维护等区域。

  (三)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架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经营管理组织、游览船队等组织。

  (四)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措施,并选派有工作责任心、安全意识强、有专业特长的工作人员负责担任安全生产监督员。

  (五)游览业务有疏导、有监护、有项目、收费有标准。

  (六)船舶出港有检查、有登记,应急有预案。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成立安全生产督查组,并明确成员工作任务。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检查中要做到事无巨细,对每一项设备性能、技术指标要按标准逐项落实核查。

  (三)安全生产检查组要定期对乡镇船舶开展安全检查,采取突击检查和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尤其在大风、大雨、台风到来之前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人身财产不受损失。

  (四)检查中发现船舶有安全隐患,应责令停驶,隐患排除和经审查验收后,方可恢复使用。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违章违规者,依照有关安全生产作业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六)在检查中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检查人员和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九条船舶管理制度

  (一)船舶出航前必须检查其技术性能及安全可靠性、不带故障出航;配备的通信、消防、防雨、救生等器材要完好无缺,未经安监员签名不得出航。

  (二)平时船舶要按划分区域停靠整齐,并做好防台风工作。

  (三)坚持按月保养清洗化油器,使电池充电(加补充液)、喷射泵加油、启动机保养(特殊情况除外)。

  (四)坚持按运行标准进行技术性能检测,必要时进行维护保养。

  (五)船舶如运行停车,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做好游客安全稳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客、船舶不受损失。

  (六)做好船舶形式记录和船舶返港后清仓检查停泊管理工作。

  第十条员工教育培训制度

  (一)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员素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二)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纪守法,熟悉岗位责任制,热心为旅客服务。

  (三)加强船上工作人员安全岗位培训,熟悉海上救护知识,掌握船舶操作技能,确保通航安全。

  (四)加强对安监员的岗位培训,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引导游客,监督游客不得携带危险品及贵重物品上船。

  (五)每月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想游客之所想、急游客之所急的思想,使游客到船如到家。

  第十一条 海上应急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一)确保日常应急救助工作所用器材供需及时,保障有力,积极做好筹备储存保管工作。

  (二)明确救助器材种类、数量及登记统计工作,做到每件器材有编号、有用途、有标记。

  (三)救助器材定人管理、定点存放,做到分类存放、管理有序、保质保量、功能安好无缺。

  (四)救助器材做到账物相符,存放地点方便领取。

  (五)对自然损耗大的器材要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或更换,保持器材的可靠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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