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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深龙府办〔2010〕62号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为适应推进特区一体化的工作需要,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建设无缝隙政府、服务型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决定开展我区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具体清理范围各单位可参考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34号)公布的清理结果和我区2009年上半年初步清理结果。

  2.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和登记。具体清理范围各单位可参考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深府〔2008〕7号)公布的清理结果和我区2009年上半年初步清理结果。

  上述参考文件可登录区法制办邮箱下载。

  (二)行政服务事项

  行政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其提供帮助或者办理有关事务的行为。根据《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可设定为行政服务项目的包括:提供政府信息的,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提供就业及再就业培训指导的,提供不属于行政审批的备案或者登记的,提供获得行政审批或者行业认证必要行政协助的,出具有关证明或者补发、换发有关证件以及注销依法无需审批的有关证件的,提供司法文书或者仲裁裁决执行协助的,其他依法需要行政机关提供帮助的。

  二、清理方式

  (一)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方式

  1.清理程序

  行政审批清理采取部门自行清理的方式进行,清理结果报区政府备案。

  2.清理原则

  各部门根据特区法制一体化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认真研究本部门职责、相关特区法规,清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大精减、整合力度,尽量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根据适用特区法规的要求及时调整审批项目、依据,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二)行政服务事项的清理方式

  1.清理程序

  行政服务事项的清理采取部门自行清理、区政府审定、报市法制办统一协调后公布的方式进行。

  2.清理原则

  (1)鼓励提供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减少行政审批,增加行政服务,可以设定为行政审批也可设定为行政服务的事项,应当设定为行政服务。

  (2)设定合法原则

  行政服务项目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设定依据,尚无设定依据的,但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需要行政机关提供相应行政服务项目,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依据设定行政服务项目。

  (3)实事求是原则

  对于性质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不得列为行政服务项目;性质属于行政服务的项目,不得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三、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填写《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表》(附件1)和《行政服务事项清理表》(附件2)(电子文本可自行下载)并加盖公章,于2010年10月29日(星期五)前报区法制办(联系人:周雅茹、钟惠贤,电话:28921677、28902887,传真:28902841)。行政审批流程如有变动的,请将变动后的流程一并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清理工作是今年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区的有关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指定专门人员,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加强沟通,统一标准

  在清理过程中,要与对口上级部门、区属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做到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市、区、街道协调统一。

  (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各单位应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不留死角,在清理过程中不得有漏报、隐瞒不报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表

  2.行政服务事项清理表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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