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部署;
(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治理;
(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六)组织制定本部门主管的行业消防安全达标管理规定;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九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1次。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总结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考评由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原则上每年考评1次。
第十一条 开展考评时,应成立考评组,并提前1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二条 考评组应当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考评对象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达标,低于80分为不达标。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和平安社区的考评范围。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优秀的考评对象给予表彰,对消防安全工作不达标的考评对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考评对象有弄虚作假的,由考评组报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考评组成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考评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考评方式,由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考核年度消防工作实际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
深圳市龙岗区各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各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二)各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三)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情况;
(四)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的情况;
(五)各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经费的情况;
(六)各街道办事处制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情况;
(七)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的情况;
(八)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队伍建设的情况;
(九)各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
(十)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
(十一)各街道办事处办公会每年听取消防工作汇报情况。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九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1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总结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对各街道办事处的考评由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原则上每年考评1次。
第十一条 开展考评时,应成立考评组,并提前1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二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考评对象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达标,低于80分为不达标。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和平安社区的考评范围。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优秀的考评对象给予表彰,对消防安全工作不达标的考评对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考评对象有弄虚作假的,由考评组报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考评组成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考评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考评方式,由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考核年度消防工作实际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