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综合电子监察行政审批绩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做好行政审批绩效监察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审批工作效能,有效实施“效能倍增计划”,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关于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1+6”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岗位工作人员是指纳入综合电子监察系统监管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以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提高绩效为目的,运用现代电子监察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实施活动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并依据监督检查的结果,作出行政效能告诫书和行政效能建议书。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原则;
(四)体现“效能倍增计划”原则;
(五)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相结合原则;
(六)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七)同步报送业务数据原则。
第二章 绩效测评的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内容:
(一)政务公开情况;
(二)流程规范情况;
(三)期限办结情况;
(四)廉洁从政情况;
(五)服务态度情况;
(六)业务报送情况;
(七)提前办结情况。
第六条 实施电子监察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的监察标准:
(一)政务公开情况。按规定的公开事项、公开时限和公开形式,将应公开的政务情况予以真实、准确、依时公开。
(二)流程规范情况。按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等规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期限办结情况。按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廉洁从政情况。无吃、拿、卡、要刁难申请人及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发生;无截留、挪用、侵占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发生。
(五)服务态度情况。仪表端庄、热情服务、用语规范,办公程序良好。
(六)业务报送情况。业务受理后1天内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区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报送数据,自觉接受监督。
(七)提前办结情况。根据业务是否提前办结,以及提前办结的幅度为标准。
第三章绩效测评的实施
第七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采取系统评判、随机回访申请人、现场检查和调查甄别相结合,定性评价、定量测评与效能评分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第八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结果分4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分区府属各单位和街道两大类,每月进行1次,半年、年度汇总结果取所含月份平均值。区监察局每月公布1次测评结果。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 区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同步报送业务办理数据制度,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岗位工作人员应在受理行政审批项目后即时或当天向区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报送数据。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应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岗位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应及时跟踪检查《行政效能告诫书》的整改情况和《行政效能建议书》的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岗位工作人员应根据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反映的自身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对绩效测评不合格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区监察局应依据深圳市关于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1+6”文件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