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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2009〕111号关于印发龙岗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文化立市”战略和区委区政府“文化强区”战略,加大对我区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着力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三旧”改造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引进和培育重点领域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先保障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规划国土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将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比照高新技术园区项目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

  第三条 为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文产办初审并经区发改局认定为龙岗区重大前期项目或者建设项目的文化产业项目,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绿色通道服务。

  第四条 鼓励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一街道一品牌”战略。对各街道办及区相关部门策划的“一街道一品牌”重大文化产业类项目,经区文产办初审并经区发改局立项后一次性给予项目前期启动补贴。每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10%以内,原则上单个项目前期启动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为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提供外围配套保障。对经区文产办初审并经区发改局立项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周边道路、供水管道、供电网络及绿化工程等基础配套设施进行兴建或改造。

  第六条 鼓励利用“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区文产办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三旧”改扩建“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着力打造文化产业总部企业集聚园区。

  第七条 鼓励各街道办引进总部文化企业。对2009-2015年期间引进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并授予总部企业证书的总部文化企业的街道办,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园区。

  第九条 大力吸引重点文化企业落户。对2009-2015年期间新落户龙岗区并经区文产办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且其主营业务属我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的企业,可给予落户补贴,单个企业落户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文化企业自主创新。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且经区文产办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的,在通过自有知识产权进行原创研发和市场推广过程中,可分别申请项目研发补贴和项目市场推广补贴。每个项目研发补贴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研发预算总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在研发项目获得相关许可或认定后进行市场推广时,可申请市场推广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30%,每个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动漫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发展。自2009年起,对被国家文化部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或“国家文化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或园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并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突出的重点文化企业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文化企业利用展览展销活动积极开拓市场。支持区内文化企业、龙岗区文化产业协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对参加经区政府认可的国内外各类展会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展位费的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次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加大文化产业宣传力度。区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作为文化产业宣传专项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由区文产办组织我区重点文化企业、文化品牌、文化项目、文化产业园区以及相关文化产业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融资力度。支持在我区成立专门的文化产业担保机构和专业的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机构。鼓励担保机构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文化企业的发展进行贷款担保,担保机构可享受贴保,贴保率最高不超过1%。单笔贷款(担保期限一年以上)担保补贴不超过20万元,单个担保机构每年贴保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银行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文化企业提供贷款,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贴息率不超过3%,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五条 利用金融资本筹建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利用文化部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积极吸纳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筹建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基金。

  第十六条 利用金融中介杠杆贷款方式加大对重点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杠杆贷款的风险担保最高比例为20%,单个文化企业推荐扶持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建立行业协会。支持在主要文化产业经营领域建立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支持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在规范会员行为、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组织行业交流、加强政企沟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支持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扶持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全区性的文化产业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文化产业版权交易平台和文化资产评估平台,为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版权交易管理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以上平台经区文产办认定后,按建设费用的50%予以补贴,单个平台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大力引进和培养文化产业高端及紧缺人才。根据《龙岗区集聚中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性文件规定,大力吸引文化产业类高端及紧缺人才;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实施龙岗区文化产业高端及紧缺人才培训计划,扶持建立文化产业高端及紧缺人才培训学院;鼓励文化产业园区产、学、研有机结合,培养文化产业人才。

  第二十条 支持历史文物的保护性开发。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要求,并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动区内的客家围屋、古村落及其他历史文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为文化产业配套的博物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建设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龙岗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资金资助(补贴)资格条件的企业或法人单位,一个企业或单位每次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资助(补贴),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资助(补贴)方式。

  第二十四条 除第五、十三、十九、二十条外,本办法其他条款涉及资金由区经济发展资金支出,按照区经济发展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及与本办法配套的其他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由区文产办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目录,由区文产办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和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的《深圳市文化产业重点扶持目录》,根据《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5)》,并结合龙岗区实际每年制订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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