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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09〕73号关于印发龙岗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防汛防风防旱抢险救灾工程(以下简称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的效率,减轻突发性灾害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特点和龙岗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是指经区政府三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认定,为抗击台风暴雨及干旱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或损失扩大)而必须紧急实施的工程。

  第三条 区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三防抢险救灾预备费,作为年度三防抢险救灾中、小型工程补助支出;发生重大抢险救灾工程时,在区重大突发事件专项资金中解决,并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经费。区相关部门、街道办也要在预算中预留一定的抢险救灾费用。

  第四条三防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三防指挥部负责全区三防抢险救灾工作的技术指导、工程认定、抢险救灾资料及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第五条三防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全面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险(灾)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组织有效的抢险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与防洪、防风、防旱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街道办三防指挥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抢险救灾工程的申报、组织实施、工程量的认定和验收、工程预决算工作。

  第二章 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

  第六条 险(灾)情发生后,街道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须立即向区三防指挥部申报(含电话申报)。在抢险救灾方案(包括工程主要内容、工程规模、投资估算等)确定后,由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现场认定。工程完工后,街道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及时报送专项报告及项目结算书。

  第七条三防抢险救灾工程适用范围:

  (一)台风暴雨期间水利工程紧急除险加固工程;

  (二)因台风暴雨、洪涝灾害引发的水利工程险情排除工程;

  (三)必须立即实施的抗旱救灾工程。

  第八条 申报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灾情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

  (二)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的财产损失。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工程结算

  第九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方案必须科学合理,重大抢险工作方案必须经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工程范围。

  第十条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由灾害现场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或由市、区三防抢险专业队承接,明确工程结算原则,并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报区审计局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经审计,单项工程政府投资或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抢险救灾工程费用,经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在区三防抢险救灾预备费中列支;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抢险救灾工程费用,经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在三防抢险救灾预备费中列支;重大灾害(或超过200万元)抢险救灾工程款,经区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总指挥部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依据审批结果拨付经费,在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后续整治工程,需在当年汛期结束前完成的,经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列为应急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直接报区发改局评审,评审后所需资金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完成期限超出当年汛期的,按基本建设项目正常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抢险救灾工程的质量和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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