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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09〕63号关于印发龙岗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岗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是我区的重大责任,也是当前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搞好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范围

  (一)目标。通过开展全区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危房改造和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全区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危房改造、迁移避险,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全面改善我区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三)范围。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区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所有中小学。具体包括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凡2009年秋季学校还有在读学生的上述各类学校均列入排查鉴定范围,已停办没有学生的空置学校不列入范围。

  二、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区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校安办”),设在区教育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我区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要按照市重大建设项目程序加快推进,在校舍安全项目各项报建报批手续办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与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开展。

  (二)规范验收考核。

  建立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进度周报制度和校舍安全工程进度月报制度。排查鉴定工作周报制度从2009年9月15日起实行,至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完成为止,区校安办应于每周一上午11:00前向市校安办报告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进展情况。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区校安办应于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及市校安办报告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领导小组分别在2009年底和2010年底对全区校舍安全工程进行年度验收考核,2011年底进行项目总体验收考核。

  (三)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制,区政府与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校舍安全工程第一责任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校舍安全工程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其分管工作负管理责任。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区政府、本部门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校舍改造应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区建设局应建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改造后的校舍如在未满建筑使用期限内产生新的安全隐患问题,产生的重新改造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全面排查鉴定中小学校舍。

  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规定和标准,由区校安办牵头组织对我区所管理的中小学校的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不含在建项目)逐一进行排查鉴定,不得遗漏任何一所中小学、任何一幢校舍。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2008年5月以前已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列入加固改造计划的,可不再重新鉴定。排查鉴定中发现的D级危房校舍应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及时处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中小学校舍,要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由区校安办牵头,组织教育、消防、国土、建设、水务、地震等部门组成校舍安全排查队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逐一排查所有中小学的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并形成排查结论。对校舍场址,要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对校舍建筑,要提出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校舍的安全鉴定结果进行评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排查结论和鉴定报告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建立完整的校舍安全档案和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二)科学制订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

  编制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在开展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的同时,区教育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发展和人口流动变化的趋势,编制本区2010年至2015年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确保中小学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制订校舍改造方案。区校安办要根据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校舍排查结论、鉴定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制订迁移避险、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方案。其中,灾害易发地区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迁移避险、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改造方案应包括具体的实施项目、质量目标、投资额及其资金来源、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区校安办要以校舍改造方案为基础,统筹本区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范化学校建设等工作,按照2009年完成3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的总体进度要求,制订校舍安全工程3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

  (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

  区校安办要区分情况,突出重点,按照3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推进校舍安全工程。要严格执行《全国中小学校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对灾害易发地区校舍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估,需迁移避险的要实行避险;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要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严格执行国家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对根据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要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加强校舍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改造。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并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发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资金安排。

  1、校舍安全排查费用。

  校舍安全排查费用,包括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的排查费用由区财政解决。

  2、校舍安全鉴定费用。

  校舍安全鉴定,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校舍抗震安全、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的鉴定。

  公办学校的校舍安全鉴定费用由区财政解决;民办学校的校舍安全鉴定费用由民办学校举办者与校舍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如学校拒绝鉴定的,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区校安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区财政部门申请先行垫付,并由学校主管部门向校舍产权所有者或者学校举办者追溯。

  3、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资金。

  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94号),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的学校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申报程序向区发改部门申报立项;原村办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投入;其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工程项目整治资金由区财政解决。

  民办、外资、企(事)业所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资金由学校举办者与校舍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如学校拒绝改造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资金管理。

  2008年至2011年度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校舍安全工程。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外资、企(事)业所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学校举办者和校舍产权所有者负责,政府部门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校舍安全工程不得向群众集资,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安全监督费、墙改保证金等)和政府基金均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地下管线查询费、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房产测绘收费等)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且有浮动的,一律按低限收费;属于市场定价的,通过服务双方协商予以适当减收或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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