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未出让土地清理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未出让土地清理工作方案
为在今年年底前圆满结束城市化转地收尾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43号)、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08年第5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日常管理的实施意见》(深龙府办〔2008〕52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一是查清全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现状、补偿情况和2005年经市政府批准的适当补偿范围但未作补偿的土地情况;二是清理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及打击违法抢种行为,保护好土地资源;三是将清理完毕的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移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模式与职责划分,建立更加有效的日常管理机制,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未出让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备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王玉国同志担任,成员由龙岗国土房产分局、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区司法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林渔业局、城管局、水务局、各街道办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次清理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具体负责土地清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龙岗国土房产分局韩肖平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区农林渔业局、水务局、城管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各街道办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办公室设在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查处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和违法抢种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龙岗国土房产分局负责开展调查辖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适当补偿范围内土地现状、补偿落实和2005年经市政府批准的适当补偿范围但未作补偿的土地等情况;调查适当补偿范围外可建设用地情况;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提供转地地块基础信息资料服务。
(二)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负责向区转地办提供可建设用地范围及生态控制线范围。
(三)区农林渔业局负责调查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农业、林业用地现状。
(四)区水务局负责调查城市化转为国有的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海堤未出让土地现状。
(五)区城管局负责调查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土地现状。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并对街道执法队的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六)街道办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土地调查,街道执法队负责查处土地违法和非法抢种行为。
(七)区监察局对各单位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加强行政监察,对于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工作步骤和内容
本次清理工作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阶段(2008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
1、调查准备。2008年11月10日之前,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向区转地办提供城市化转地可建设用地范围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区转地办负责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并提供给区国土部门。
2、调查的内容与分工。
(1)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调查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已发转地批复地块补偿协议的签订及补偿款支付情况,各街道办协助,区转地办汇总。
(2)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调查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未补偿的青苗、地上建(构)筑物、花木场、养殖场和其他附着物等情况,各街道办协助,区转地办汇总。
(3)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调查经市政府批准的适当补偿范围但未作补偿的土地情况,各街道办协助,区转地办汇总。
(4)由各街道办负责调查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土地开发及土地买卖情况,区转地办汇总。
(5)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调查已转地块范围内未补偿的坡度大于25度的园地等情况,区转地办汇总。
(6)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调查适当补偿范围外可建设用地情况,各街道办协助,区转地办汇总。
区农林渔业局、水务局、城管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日常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开展调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
3、调查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应进行现场调查,并拍照取证,数据要做到客观准确,调查结果须经调查人员、调查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区转地办应根据调查结果补充完善转地档案。
各职能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将调查成果资料移送相关街道办和综合执法部门,并将相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清理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对于调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抢种行为,区城管局和街道执法队应立即予以查处,对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对违法抢种行为要坚决制止。
对于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由辖区街道办负责清除,并清空地上建筑垃圾。适当补偿范围内如存在种养人员,辖区街道办须将种养人员清退出场。
对于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外的土地清理,参照上述要求处理。
(三)移交阶段(2008年12月2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1、土地清理完毕后(地上建筑物拆除完毕、地上建筑垃圾清理完毕,种养人员退场),街道办应与市土地储备部门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书,将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全部移交给市土地储备部门管理。对于未清理完毕的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市土地储备部门有权拒绝接受移交。
2、对于不需移交给市土地储备部门管理的城市化转为国有的未出让土地,由街道办按《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五、责任追究
各街道、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共同做好此次清理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清理、移交工作,如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或不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的,由区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