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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龙岗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工作的通告

  深龙府〔2008〕10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龙府办〔2008〕37号)的要求,我区将于10-12月开展普查前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各街道、市大工业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逐一进行清查登记。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清查时,须持有当地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说明身份和来意。普查对象有权核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合法身份,对无合法普查证件者有权拒绝申报,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清查登记的时点为2008年9月30日,时期数据为2008年1-9月累计发生数和2008年全年预计数。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需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需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四、所有登记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清查表。对不配合清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人员将依法发放法律文书进行告诫,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普查人员要依法做好对登记资料的保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清查登记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咨询电话:

  龙岗区经普办:28948178 28948179 28948180 28948116   市大工业区经普办:84622523

  平湖街道经普办:28851885   布吉街道经普办:28539551

  坂田街道经普办:89586337   南湾街道经普办:89609650

  横岗街道经普办:28698043   龙城街道经普办:89916808

  龙岗街道经普办:84869081   坪地街道经普办:84094549

  坪山街道经普办:84601845   坑梓街道经普办:84132261

  葵涌街道经普办:89778201   大鹏街道经普办:84301621

  南澳街道经普办:84405216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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