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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龙岗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基层基础年”和“城市管理年”的统一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构建“大综管”新格局的总体工作思路,在“大综管”充分整合政府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强力推进和不断完善社区物业管理,切实提高基层社区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龙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社区所有非房地产商开发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小区推进物业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社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并协助社区“大综管”工作中心做好服务区域内的综治维稳、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社区活动等社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扶持及补助

  第四条 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所需资金,采取区街扶持、社区自筹、居民分担等方式筹集,并积极争取市专项资金支持。2007年至2010年,区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扶持及补助资金。

  第五条 社区物业管理扶持资金综合考虑推进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小区的建筑面积、受益人口和社区发展现状等因素,由区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下拨。

  第六条 推进物业管理的社区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物业管理资金扶持,实行有偿服务,引导社区物业管理逐步向市场化过渡,实现自负盈亏。

  第七条 社区推进物业管理应积极吸纳户籍居民和原治安、环卫管理人员进入新的物业服务队伍,缓解当地人员就业压力。

  第八条 社区推进物业管理,完成下列任务的,区财政按建筑面积2元/㎡标准对社区予以物业管理启动资金扶持,街道财政按区街3:1比例配套扶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实施了物业服务;

  (三)具有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

  (四)物业管理有关制度上墙公布;

  (五)设立了物业服务窗口;

  (六)配备了足够的物业服务专职队伍,物业服务企业员工统一服装;

  (七)登记了业主房屋面积,履行了《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八)对物业服务合同、小区总面积、财务收支等进行公示;

  (九)物业服务费收取率达20%以上。

  第九条 社区推进物业管理,在完成第八条规定任务的基础上,再完成下列任务的,区财政按建筑面积2元/㎡标准对社区予以综合整治初级阶段资金扶持,街道财政按区街3:1比例配套扶持。

  (一)小区围合;

  (二)有治安岗亭;

  (三)公共照明完好;

  (四)道路硬底化;

  (五)区内裸露泥面有绿化处理;

  (六)物业服务费收取率达40%以上。

  第十条 社区推进物业管理,在完成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任务的基础上,再完成下列任务的,区财政按建筑面积2元/㎡标准对社区予以综合整治完善阶段资金扶持,街道财政按区街3:1比例配套扶持。

  (一)公共供水设施基本完好;

  (二)公共排水、排污设施基本完好;

  (三)供电设施基本完好;

  (四)区内拥有适量的休闲、健身、娱乐配套设施;

  (五)物业服务费收取率达60%以上。

  第十一条 社区推进物业管理,如一次性完成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的任务,区财政按建筑面积4元/㎡对社区予以扶持;如一次性完成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任务,区财政按建筑面积6元/㎡对社区予以扶持。街道财政按区街3:1比例配套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社区全力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结合各街道实际,凡完成社区住宅小区、综合小区物业管理启动和综合整治任务,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物业服务费收取率达70%以上的社区,经区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验收达标,区财政将按街道分类一次性对相关社区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完善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一)平湖、布吉、坂田、南湾、横岗、龙岗、龙城、坪山、8个街道,区财政按建筑面积1.5元/㎡标准对社区予以补助。

  (二)坪地、坑梓、葵涌、大鹏、南澳5个街道,区财政按建筑面积2元/㎡标准对社区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社区申请、分配物业管理扶持和补助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社区工作站备齐经街道办确认的小区基本信息综合表、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资料,到区建设局(住宅局)领取扶持或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社区工作站持已填写的申请表报所在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核,由街道办签署意见;

  (三)社区工作站持经街道办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上述资料,报区建设局(住宅局)审核;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建设局(住宅局)审核意见将扶持或补助款项划拨到街道办;

  (五)街道办将区下拨的扶持或补助资金,以及街道财政的配套资金一并支付给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依照合同约定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 推进社区物业管理与城中村(旧村)改造相结合、与城中村(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和社区公园建设相结合、与院区式和安全文明小区建设相结合、与供水管网改造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一并规划建设,相关建设资金应全力配合推进物业管理的社区完成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综合整治任务。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应对协助完成服务区域内综治维稳、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社区活动等社会管理工作任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相应资金补助或奖励,具体办法由街道办制定并实施。

  第三章 优惠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服务企业。社区自行组建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社区项目而申请核定三级或三级暂定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管理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原规定的不少于5人调整为不少于2人,三级暂定期限由原规定的1年调整为2年,其他条件不变。

  申报资料提交并符合条件后,区建设局(住宅局)审核签署意见,由申报社区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批。签订社区物业服务合同后,社区持有关资料到区建设局(住宅局)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依据国家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充分扶持。

  第十八条 2010年12月31日前,推进物业管理社区的私人住宅用途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由征收单位按收取总额的70%返还给社区工作站,由社区工作站按照所签订服务合同的内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用于补贴物业服务经费。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小区车辆、人员出入和绿化保洁的前提下,经社区居民同意,小区内部分道路或空间可以开辟为停车场,区交通、交警、物价等相关部门特事特办,批准停车场经营执照。停车费由社区决定交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用于补贴物业服务经费。

  第二十条 区工商、规划、国土等部门精简申报所需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限制,放宽经营许可范围,特批经营或资质许可,帮助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多种经营,开源节流,形成可持续发展动力。

  第二十一条 区建设局(住宅局)负责举办社区物业管理各类人员的培训班,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人才培训和交流服务,加快社区物业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培训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在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社区物业管理扶持及补助资金由区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取消或收回资金,社区不再列入专项资金扶持和补助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挪用、挤占扶持和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建设局(住宅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发至各社区)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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