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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龙岗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树立社会责任观念,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深发〔2007〕7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外来劳动者关爱工程的意见》(深龙委〔2006〕1号)精神,逐步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结合龙岗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严格遵守劳动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企业和企业家关爱社会、回馈社会,积极履行道义责任。

  第三条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标准:

  (一)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措施;

  (二)遵守《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和谐,无发生重大劳资纠纷;

  (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生产管理规范,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依法成立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五)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遵守《产品质量法》,采用ISO9000等质量体系标准;

  (六)遵守《环境保护法》,在实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推行IS014000等环境管理,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七)依法足额纳税,无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

  (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积极履行各项社会职责。

  第四条 凡同时具备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申报、评审等程序,每年底由区政府授予“龙岗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称号。

  第五条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励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和区劳动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我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励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做出决策;研究、解决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励对象。

  第七条 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关爱办,负责收集申请材料,初审评奖材料。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获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的企业,由区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奖牌)。

  获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的企业,在下达招调工指标时优先考虑。

  获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由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并作为评选优秀企业家,推荐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荣誉市民候选人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的企业,均可申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

  第十条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每两年评选一 次。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到所属街道关爱办领取《龙岗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申报表》填报,关爱办核验《龙岗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申报表》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等相关材料后分送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街道办审定盖章,呈送区关爱办;

  (二)区关爱办将《龙岗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申报表》分送区委组织部、人口与计生局、区总工会、劳动局、安监局、龙岗工商分局、环保局、龙岗区国税局、龙岗区地税局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盖章;

  (三)区关爱办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对象名单;

  (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励委员会对拟获奖对象进行审定,审核无异议后加盖公章;

  (五)区关爱办对拟奖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六)区关爱办将拟奖结果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参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的工作人员对评审过程进行保密。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励经费的标准和额度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安排,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励委员会主任审批列支。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的,区关爱办报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励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告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牌),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评审活动中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区关爱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企业社会责任 办法 通知

  抄送:区五套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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