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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龙岗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应按规定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进行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照《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价管字〔2006〕75号),所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户管理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

  上缴的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第五条 区城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应当向受委托单位支付手续费。

  (一)由自来水公司负责抄表、银行代收代扣及自来水公司直接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按实际缴入区财政专户的3.5%计提给自来水公司作为征收手续费。

  (二)由各街道办对自备水源用户直接征收的垃圾处理费,按实际缴入区财政专户的20%计提给各街道办作为征收手续费。

  (三)区财政部门按各街道实际入库数的1%计提手续费作为各街道的征收手续费。

  第六条 区城管部门要聘请环保专业人员派驻各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为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区城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垃圾处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加强与自来水公司的沟通与协调。区财政部门应在垃圾处理费中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给区城管部门,用于驻厂管理人员工资费用及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费用。

  第七条 全区拨付垃圾处理费有四种不同情况,财政、城管及相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核拨:

  (一)特许经营企业平湖垃圾焚烧发电厂:区城管部门依据经区政府授权与2家公司(中联环保与大贸环保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条款,初审每月应付款项;区城管部门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和局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款项直接支付给2家公司。

  (二)全区目前7个正在使用和9个已封场的简易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处理费、渗滤液处理费,由管理单位每月按实际发生量向区城管部门申报,区城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结果拨付。

  (三)中心城环卫综合处理厂垃圾处理费的拨付依据约定条款由区城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对相关数据审核后予以支付。

  (四)龙岗区部分生活垃圾及固体废弃物送往市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处理的处理费拨付,由发生单位和区城管部门按程序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核准后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市下坪垃圾填埋场。

  第八条 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根据实际垃圾处理量申报垃圾处理费,并按季度将垃圾处理情况、垃圾处理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区城管部门。

  第九条 代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缴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缴付及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管 垃圾处理费△ 办法 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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