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06年 > 第9期

关于印发《龙岗区处置突发事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区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现将《龙岗区处置突发事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员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06年9月5日

  龙岗区处置突发事件实施办法(试行)

  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市处置突发群体性公共事件实施办法》、《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和《龙岗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处置突发事件,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突发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二、范围和级别

  (一)本办法适用于人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上级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现场处置工作。

  (二)本办法中的突发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越级集体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

  3、非法集体罢工、罢市;

  4、聚众围堵、冲击、打砸抢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重要单位;

  5、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6、聚众阻挠、妨碍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工程施工;

  7、聚众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8、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突发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突发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突发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突发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突发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责任分工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龙岗区突发事件分级处置规定(试行)》的要求,相关人员及单位在突发事件工作中的分工和主要责任如下:

  (一)区值班领导的主要职责:接到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属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对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予以指示。事发现场在龙岗中心城范围或周边街道的,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其他街道或特区内的,必须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指挥处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区值班领导、区分管领导互为AB角的关系自然生成,区值班领导要委托区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对事件要按“首接责任制”办理,第一个接报事件的区值班领导,对该事件承担首接责任,并全程跟踪,直至事件妥善处置完成。

  (二)区分管领导和区包点领导的主要职责:接到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属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应对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予以指示。事发现场在龙岗中心城范围或周边街道的,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其他街道或特区内的,必须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同区值班领导进行指挥处置。如果在区值班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的情况下,区分管领导和区包点领导之间互为AB角关系自然生成。对事件实行“首接责任制”办理,若区值班领导因故不能到现场指挥处置的,则第一个接到事件报告并到现场的区分管领导或包点领导承担首接责任,并全程跟踪,直至事件妥善处置完成。

  (三)区处级值班领导的主要职责:接到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属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现场在龙岗中心城范围或周边街道的,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其他街道或特区内的,在1小时之内必须赶到现场,协助现场最高指挥员进行处置。

  (四)事发街道领导的主要职责:一旦辖区内发生属一般或以上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街道值班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并组织和调动辖区内的应急力量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划定警戒区域,依法采取必要的封锁、隔离、管制措施;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适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发现场的动态信息。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始终在事发现场积极按相关预案要求开展现场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全权负责处置,属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要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五)区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接到发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评估确定事件级别。如属较大事件,应迅速向区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包点领导报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传达区领导的指示。必要时要赶赴现场,负责为现场指挥员提供处置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相应处置工作。区领导与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互为AB角关系,如区领导不在处置现场,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为现场最高指挥员,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现场处置工作。一旦事件有升级为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的趋势,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同时迅速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请求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六)公安、交警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七)信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旦发生因信访问题围堵本级党政机关或到上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聚集闹事的较大以上违规越级上访等突发事件,接报后,区信访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协调事发街道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与诉求人员代表对话,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平息事态,将上访聚集人员带回;对有特殊困难的信访群体,协调司法部门提供法律援助。

  (八)司法、建设、劳动、社保等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预案要求和现场指挥员的指示,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法院等司法机关及时介入。

  四、现场处置

  (一)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口头或书面上报事件的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法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同时事发地街道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辖区内力量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二)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辖区发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评估确定事件级别。如属一般事件,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街道负责处置;如属较大事件,应迅速向区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包点领导报告。区领导应在规定时限内赶到现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辖区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成立由区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并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和《总体预案》,启动若干应急工作组,分别负责落实综合协调、医疗救护、治安警戒、侦查破案、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现场处置工作措施;如属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应迅速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请求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三)在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中,区领导(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包点领导)作为现场处置的最高指挥员,在广泛听取专家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建议后,下达明确的处置指令,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适时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按“首接责任制”的办法,负责督促妥善处置事件。

  (四)在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中,如事件属较大或以上的突发事件,公安、交警部门(必要时会同武警部队)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法制保障措施:协助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有关问题,争取教育大多数群众,孤立少数为首分子,劝诫群众及时散开。

  2、启动防暴驱散措施:实施现场驱散或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加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巡警大队和属地派出所要派出相应警力携带防暴装备以“盾牌墙”列队,以闹事群众为中心,展开围合队形,在驱赶方向留下“口子”。消防大队水罐车、消防员占据水炮攻击的最佳位置待命,做好驱散人群准备。对超过规定时间仍滞留现场,围堵党政机关和交通要道的人员,进行打、砸、抢、烧或群体性械斗的人员,以及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为首骨干分子,进行严格控制或依法拘留。

  3、启动交通管制措施:龙岗交警大队实行交通管制,严控车流和人流,属地派出所协助交警对事发地点附近的主要路口、通道进行封锁,以“只出不进”为原则,引导车辆改道、劝阻围观群众或其他闹事人员聚拢。

  4、启动应急增援措施:当事件不断升级或难以控制时,巡警大队、派出所、保安公司的增援警力要备好网枪、催泪枪弹等武器装备,随时准备增援。

  5、启动现场取证措施:属地派出所、治安、国保部门民警要深入人群调查、取证,为妥善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置提供有效证据。

  (五)在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中,信访、司法、劳动、社保等职能部门按有关预案要求和现场最高指挥员的指示,根据各自的职能,开展对话和法律及政策的解释工作,协助化解矛盾纠纷等处置工作。

  (六)突发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突发事件的现象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当需要对参与突发事件的人员进行有组织疏散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由区交通局牵头负责,交警部门配合,调度一定数量的公交客车提供交通保障。

  (二)处置较大或以上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区卫生局要调集一定数量的救护车辆和医务人员,在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提供医疗救护保障。

  (三)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较大或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四)事发街道办和区财政局要分别为一般突发事件和较大或以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六、新闻报道

  (一)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的指导思想,坚持有利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问题妥善解决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主要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突发事件原则上不公开报道。对个别较大或以上突发事件,为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确需本区媒体公开报道的,现场指挥部可成立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新闻中心、广播电视中心参与的新闻报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下新闻报道工作:安排和协调记者采访活动;严格审定刊登、播出的相关稿件;为上级新闻媒体有关突发事件的采访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突发事件原则上不接受境外媒体记者现场采访。若决定对外报道个别突发事件,区委宣传部应统一对外宣传口径,防止境外媒体进行不实或歪曲的报道。对境外媒体关于我区突发事件的歪曲性报道,应及时予以澄清和驳斥,以正视听。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区委、区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七、其他

  (一)区内突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亦适用本办法。届时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相关单项预案。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本办法由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应急 突发事件 办法 通知

  抄送:区五套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2006年9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