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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监管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的一些工厂、工地、学校食堂以及餐饮业、食品加工企业等食盐消费环节出现使用不合格碘盐的现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确保我区食盐市场的安全,防止工业盐、非碘盐、假冒伪劣盐流入市场,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并依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盐市场监管的通知》(深府〔2006〕19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食盐专营政策。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危害、提高民族身体素质的主要措施。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普及合格碘盐的供应与消费,消除因缺碘而导致的一系列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食盐生产和经销活动。各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盐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05〕20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盐市场监管的通知》(深府〔2006〕190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和食盐安全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二、确保食盐消费领域的使用安全。盐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食盐消费领域的监管力度,督促引导食盐零售单位,各机关、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工厂、工地等集体公共食堂,食品加工企业和餐饮业等用盐单位,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自觉使用合格碘盐,防止工业盐、假冒伪劣盐、特别是外观与食盐极为相似的亚硝酸盐进入食盐消费环节。盐业管理机构要根据《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市政府令第144号),严厉查处食盐消费领域违法行为。

  三、各街道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食品安全的高度认真落实食盐安全的各项工作,共同维护我区食盐市场的正常秩序。盐业管理机构要加强盐业市场管理,规范盐业市场,依法严厉查处盐业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批发、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行为;加强质量监管,保证食盐产品质量和合理库存,确保市场供应;主动与各集体食堂联系,做好集体食堂食盐的统一配送工作,以优惠的价格给各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工厂、工地等用盐单位供应合格的食盐,减轻集体食堂的采购成本,从源头上保证集体食堂的用盐安全;同时,还要加强对工业用盐市场的监管。质监部门要加强食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管理,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使用,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擅自扩大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行为。卫生部门要严禁餐饮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含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严查餐饮单位食盐的进货渠道、外包装标识,逐步使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建立食盐购买、使用、存放的台账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强亚硝酸盐的销售管理,依法严厉查处不具备专营资质的单位经营销售亚硝酸盐的行为。公安部门要打击严重扰乱食盐专营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案件和暴力抗法案件,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街道办要认真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本辖区的集体食堂的用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四、加强对食盐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盐业管理部门要重点宣传与盐业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普及辨别食用碘盐与工业盐等方面的常识,以提高市民食用合格碘盐的意识,引导市民购买合格碘盐。卫生部门要广泛宣传食用碘盐的意义和食用不合格碘盐的危害性,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防止误用工业盐或亚硝酸盐。各街道办要配合卫生、盐业管理部门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此外,各集体食堂负责人要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重视食盐的采购工作,教育和规范本单位采购人员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如因集体食堂负责人或采购员的失误购进假冒伪劣盐而引起中毒等事件的,要严厉追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食盐△ 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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