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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废品收购行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今年8月下旬以来,我区集中开展了废品收购行业清理整治工作。在各街道、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的废品收购行业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废品收购行业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社会治安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巩固和扩大清理整治的工作成果,加强后续监管,建立废品收购行业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和谐龙岗、效益龙岗、平安龙岗、生态龙岗为目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筹规划,依法治理,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巡查机制、管理机制和准入机制等后续管理制度,促进全区废品收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守土有责的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各社区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清理整治及后续监管责任。

  2、因地制宜的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各社区应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各项管理措施。

  3、联合协作的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各社区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联合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提升执法效能。

  二、明确责任分工,完善监管机制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责任到位,执法到位。

  1、贸工(物流)部门:依照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废品收购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2、环保部门:加强对经营场所的环保监管,依法审核环保许可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环保许可批文;对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经营场所,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造成环境污染或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废品回收单位,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不符合环保要求而被撤销环保许可批文的,书面函告工商管理部门。

  3、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做好废品收购行业从业人员的信息采集和出租屋准租条件的认定工作;依法从严加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审查把关,对手续不齐、使用功能不当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规范出租行为。

  4、城管(查违)部门:结合“查违”工作,对废品回收站点用地是否符合城市整体规划进行认定;对“三边”地带、违法搭建、露天的各类非法经营废品回收站点依法进行查处;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对违法搭建的建筑依法及时给予拆除,从根源上铲除无照废品收购站滋生土壤。

  5、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搭建的建筑依法及时给予拆除;对废品收购站(点)定期巡查,对发现有销赃、窝赃和非法收购供电、电信通讯、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沙井盖等城市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行为的收购站点,依法追究经营者责任,情节严重的,书面函告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妨碍执行公务、阻挠、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绳之以法。同时,加强对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审核消防安全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消防审核、验收意见;对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经营场所,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加强市场巡查,对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一照多点、出租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布吉、坂田、南湾街道辖区内属无照经营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队负责查处)。对非法收购社会公共市政设施情节严重或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函告已吊销前置许可文件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7、规划部门:根据市统一规划部署,积极配合做好全区废品收购分拣网点布局规划等工作;积极协助城管(查违)等部门做好废品收购站点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布局的认定工作。

  8、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房屋租赁管理、工商部门查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场地产权证明的真实性;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搭建的建筑依法及时给予拆除。

  9、建设、安监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搭建的建筑依法及时给予拆除。

  10、深圳市龙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各单位做好辖区无照废品收购站的清理整治工作;加强对辖属废品收购站(点)的规范管理,使其做到文明经商,守法经营;对管理不规范或达不到部门管理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无法达标的,应自行关闭。

  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将清理整治废品收购行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龙岗区废品收购行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实施意见,组织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废品收购经营行为,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和保障。

  (三)各社区居委会(工作站)是巡查、举报、协助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废品收购行为的主要责任单位,要抓好日常巡查监管制度落实,加强对社区空地、房屋、厂房的租赁管理。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和居民小组必须加强巡查、举报、督促整改等工作,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废品收购经营行为。

  三、完善审批管理制度,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一)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工作站)要按照辖区废品收购网点总体规划布局,严格把好废品收购行业经营场所租赁审核关,符合整体布局规划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租赁手续证明。

  (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加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审查把关,对未经管辖社区、街道同意用于废品收购行业的租赁经营场所,以及手续不齐、使用功能不当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租用场地持照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点的租赁合同真伪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以及各类违章租赁行为,依照相关法规从严处罚。对符合条件同意登记、备案的,在租赁合同上注明“拟同意凭本合同办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申请登记”。

  (三)环保、消防等部门凭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给予办理许可审批。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申请登记材料中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行“实质内容核查制度”,实地核实无误后,凭申办方提供的合法有效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办理营业执照。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举报、移交案件的处理机制。由街道办设立举报信箱,做好备案记录,将有关举报案件及时转给相关部门,或视情况牵头组织街道联合执法队查处。对上级转来或其他部门移交需要及时办理的投诉件,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二)建立社区监管机制。社区居委会(工作站)、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处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参与所在街道的清理整治工作,加强巡查,对辖区废品收购经营户进行造册登记,建立完善经济户口。发现无证无照废品收购经营行为的,在做好登记工作的同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各派驻街道的职能部门要履行本部门职责,加强巡查,发现或接到社区、街道移交的无证无照废品收购经营情况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力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管辖社区。

  (四)完善查处机制。对登记在案的无证无照废品收购经营行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通报各职能部门,同时通报供水、供电等单位。供水、供电等单位接到通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切断对通报场所的供水、供电,阻止其继续非法经营。

  (五)完善监察机制。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监管不力或审批不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区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视情况给予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加强出租屋管理,提升工作整体效能

  (一)各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居民小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出租屋业主开展经常性宣传,进一步提高业主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对承租人租赁场所用于废品收购经营的,出租屋业主应向管辖社区和街道办提出场所租赁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出租;对不听劝说,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将场所租赁给废品收购站用作经营场所的,要通过社区制定的乡规民约、扣减其股份分红等办法进行处理。

  (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管,组织专门力量,不定期深入各社区开展执法监察和监督工作,严厉查处违反房屋租赁管理法律法规的租赁行为。

  (三)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站)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告知房屋业主收回所出租的用于从事无证无照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场所。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居民小组要加强配合和协调,确保政府职能部门执法到位。

  (四)严肃处理违法出租业主。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出租屋业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废品收购 意见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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