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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若干办法》业经区政府三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若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精神和省、市关于扶持股份合作企业发展的意见,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和引导我区股份合作公司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在我区城市化进程中,由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既包括居委会一级公司,也包括居民小组一级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从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基层稳定的前提出发,引导公司积极探索经济转型的新路子,在巩固物业经济基础上,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扩大投资领域,因地制宜地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推动社区集体经济从单一的租赁型向科技、实业、服务、管理型等多元化方向发展,培育一批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强、有特色产业和品牌的公司。

第二章 土地利用

  第四条 强化城市化转地后划给社区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插花地、边角地的管理、利用及产业布局的规划引导力度,支持公司合法、高效、集约地开发利用可控土地资源,积累物业资产。

  第五条 支持公司合理利用社区所属非农建设用地,结合自身特点发展高新技术园区、专业市场、旅游业等特色产业,走特色化经济发展道路。

  第六条 对控制开发的区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结合社区用地指标和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协调和统一规划,异地安排非农建设用地,促进投资和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七条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简化程序,精简办文事项,提高办事效率,妥善处理公司土地、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章 旧屋村和旧工业区改造

  第八条 鼓励公司把“旧改”作为自身产业优化提升的重要举措,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旧村、旧屋、旧工业区及相应的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产业升级。

  第九条 支持公司通过自改、参股或合作改造的方式,参与旧城区、旧墟镇改造,高标准开发建设商业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提高其物业经济的规模和档次。

  第十条 拓宽改造资金渠道,加强技术指导,创造条件支持公司对旧屋村进行自改或合作改造,参与烂尾楼的改造,盘活并扩大物业资产。

  第十一条 结合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支持公司对旧工业厂房、老工业园区实施改造,按照各街道、社区不同的比较优势,以及集聚化、差异化的发展思路,建设支撑不同产业发展需要的现代化社区工业园,打造特色工业园区品牌,增强社区工业园区的吸引力。

第四章 实业投资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公司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利用转地补偿款及其他自有资金在工业、商业、贸易、房地产开发、旅游业、物业管理、文化娱乐等多个领域进行实业投资,重点扶持发展现代物业管理、现代物流业、特色产业、都市旅游、休闲观光渔业、社区及工业园区配套服务等;重点扶持发展低能耗、环保型、节约型、科技型、自主创新型及解决就业型的产业;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正在实施“同富裕”和“扶贫奔康”工程的社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公司参与辖区内以市、区为投资主体的盈利性建设项目投资。对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发电厂、自来水厂等交通能源、盈利性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服务产品,优先吸纳公司的资本参与。

  第十四条 支持公司参与区属国有企业、街属企业改制,购并区属国有企业或街属企业资产。区属、街属企业因改制退出而对外转让的优质资产,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给辖区内有条件购买的公司。

  第十五条 促进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动有关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定期付息并方便资金使用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协议,提供短期委托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支持公司充分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因地制宜发展滨海旅游、生态旅游、观光农业、文化旅游、特色乡村旅游、休闲农家乐等项目。特别是支持东部三个街道的公司利用各自社区旅游资源的不同定位,在符合全市旅游规划的总体框架和有效保护环境资源的前提下,发展各具特色、效益好的旅游投资项目及其配套产品。

第五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条件成熟的公司成立或引进物业管理公司,对辖区内的住宅、商铺、市场、工业园区等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对辖区治安、环境、卫生等实行有偿管理和服务,为辖区内的居民、商户创造优美的居住和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积极搭建合作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公司发展社区服务项目,通过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合办社区服务实体等形式,为辖区内大企业、工业园区提供餐饮、商业休闲和文体娱乐等配套服务。

  第十九条 推动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加工贸易项目转型升级。建立社区集体厂房供求信息平台,指导和帮助公司科学招商,巩固物业租赁经济成果。

  第二十条 鼓励公司对社区内出租房、旧屋村进行综合整治、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分户核算;对旧屋村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免除出租户的房屋租赁管理费。

第六章 交流合作

  第二十一条 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支持经济发展快、实力强的公司与后发展的、经济薄弱的公司进行资金合作、项目合作、土地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 支持公司与区域内各类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加强经济技术合作,逐步融入相应的产业链条,带动自身产业升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支持公司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开发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有品牌和自营企业。

第七章 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司逐步开放股权,有效吸收外部资本、人才、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进入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扩大公司规模和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落实法人财产权,并逐步减轻其社区公共负担。

  第二十六条 实事求是地引导居民小组一级集体经济发展,对资产规模小的原居民小组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公司,以强化居委会一级公司对其引导发展和管理作用;对经济发展较快、资产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有条件的居民小组一级公司,要鼓励其做大做强。

第八章 培训就业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公司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帮助公司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支持公司引进各类人才。公司的技术人才引进,给予人事立户、招调指标、配偶子女随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等方面的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九条 创造条件为社区户籍居民提供创业指导、技术培训、资金扶持,支持社区户籍居民创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为确保相关措施的落实,区政府成立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发改、贸工、科技、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建设、环保、旅游、国资、旧改、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与细则,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社区集体经济的转型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转型发展的相关事项,各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精简办文事项,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在政府资助专项资金中设立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公司发展特色产业、创造品牌、社区规划设计、研制新产品、科技开发、市场开拓、交流合作、员工培训、学习考察等提供必要的资助或奖励,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形成知名特色产业社区的,从扶持资金中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股份合作公司 办法 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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