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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的规定,目前我区已基本完成原农村集体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工作。为加强我区城市化转地后的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原农村集体继受单位经济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非农建设用地对于原农村集体继受单位经济长远发展的极端重要性,积极引导辖区内原农村集体继受单位合理开发利用好非农建设用地。

  二、原农村集体继受单位在开发利用非农建设用地时,既要着眼当前利益,更要着眼长远发展,做到合理规划、统筹安排,防止急功近利、涸泽而渔,确保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原农村集体继受单位的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用途,并依照有关规定向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四、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对非法转让和变相转让非农建设用地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原农村集体继受单位使用非农建设用地,必须征求全体成员的意见,并按法定决策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对少数干部、个人违反程序擅自处置非农建设用地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目前市政府正在抓紧制定城市化转地后非农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办法,原农村集体继受单位确需开发利用非农建设用地的,均需在市政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申请办理。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发至各社区)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通知

  抄送:区五套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市管干部;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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