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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关于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区属各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制定的《关于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30日

关于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龙岗区委组织部

  龙岗区人事局

  (2005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是党纪政纪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组织人事干部以及其他参与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招录调配、机构编制管理、临聘人员管理等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第二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在干部民主推荐中进行非组织活动,为自己或他人拉票;

  (三)不准在干部民主推荐、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的情况;

  (四)不准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工委讨论决定干部事项;

  (五)不准以领导圈阅的形式代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事项;

  (六)不准个人或班子内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

  (七)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八)不准任人唯亲、封官许愿;

  (九)不准拒不执行组织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十)不准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为干部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第四条 对于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区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即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涉及违纪或违法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人员,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条 对于违反规定程序任免的干部,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必须按有关程序撤销任免。

  第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由个人或班子内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的,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的,首先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组织人事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犯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第九条 在民主推荐中,对搞非组织活动的干部,除按规定给予处理外,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已确定为考察对象的,要取消被考察资格,并记录在案,三年内不予提拔使用。

第三章 招录调配工作纪律

  第十条 坚持“逢进必考”原则,严格考试录用、聘(雇)用制度,严把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和雇员(含机关工勤人员)的“入口”关。在招录、招聘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未经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或聘用职(雇)员;

  (二)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更改招录、招聘资格条件和标准;

  (三)不准违反招录、招聘程序录用或聘(雇)用人员;

  (四)不准违反招录、招聘考试纪律,弄虚作假,跑风漏题,私下打招呼或进行暗箱操作。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人才流动和干部调配有关规定,严禁擅自降低人才引进条件调入人员,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招录调配纪律录用、聘用或调进的人员,一律清退,由组织人事部门宣布其录用、聘用或调动结果无效或责令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招录、招聘或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干部在招录、招聘或干部调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免职和调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索贿受贿的一律辞退,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招录调配纪律的,违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人事工作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在年度考核中也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还必须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工作统一归口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调整变动等事项,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提交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决定,以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不得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或其他方式确定机构编制事项。凡由业务部门擅自下发涉及机构编制的文件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 区属各部门不得干预街道或街道对口部门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更不得利用资金、物资、项目以及评比等各种手段,对下级提出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严禁超编用人。对擅自超编的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十九条 对违反编制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临聘人员管理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临聘人员是指不占用单位行政事业编制、一定时间内聘用的人员或借用企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临聘人员必须签订合同,加强管理。从发文之日起,除公开招录公务员、职员、雇员及特殊岗位需要外,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增临聘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临聘人员的,须在聘用前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新增临聘人员由各单位自行清退。对违反规定新增临聘人员的单位,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执行临聘人员管理情况列入单位领导班子岗位目标年度考核内容。

  违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人事工作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在年度考核中也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二十五条 区、街属各公办医疗单位及其他自筹经费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街道、区属各单位的领导、组织人事干部以及其他参与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组织纪律 人事纪律 规定 通知

  抄送:区五套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2005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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