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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部门及街道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部门及街道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部门及街道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

  (一)在制定产业政策、编制《龙岗区产业导向目录》、《龙岗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各类园区规划时,应当考虑项目安全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区贸易工业局(物流办、高新办)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目的设立实施行政许可,严禁引进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特点,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依法对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和电力设施进行监管,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电力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不含专业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七)负责督促全区商业、批发零售业、拍卖业、旧货商品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八)负责全区会展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展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做好布展、展览和撤展期间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对以本部门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展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九)负责全区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救灾、战备物资的紧急调度,掌握全区救援物资的分布,保障各项物资及时供应到位,并依责承担管理责任。

  (十)依据辖区管理原则,接受辖区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带高科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十一)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区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制订全区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的安全工作制度、规划和应急预案,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权范围内督促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内各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监督指导各街道直属学校(幼儿园)和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及校内设施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负责监督指导各街道直属学校(幼儿园)和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四、区科技局(信息办、科协、知识产权局)

  (一)负责全区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局承担的区政府投资重大信息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信息网络设备安全的督促检查,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全区信息网络设备的行业安全管理,监督全区通信管道建设和使用,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我区“高交会”组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五、区民政局

  (一)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建立并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六、区司法局

  (一)负责监督检查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区财政局(国资办)

  (一)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实际需要,解决落实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区级安全管理资金及时到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协调所属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制定并落实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安全管理职责考核办法,将安全管理职责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八、区人事局(编委办)

  (一)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在履行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被许可人的资质、业务范围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九、区监察局

  (一)负责对街道办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街道办、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重特大事故调查过程中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区劳动局

  (一)负责依法组织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职工工时、女职工工休制度和未成年工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区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训练中心的安全管理,把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知识纳入培训教育的内容,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一、区建设局(住宅局)

  (一)负责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内房屋拆除工程,下同)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订本区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监督管理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起重设备和施工机具,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燃气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煤气中毒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使用燃气的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六)负责建立防范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组织具有建设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设行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设行业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负责全区物业管理行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房屋修缮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八)负责全区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租售、维修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九)在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负责将民防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承担监管责任。

  (十)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十一)负责重要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的生产、安装和使用,并承担监管责任。

  (十二)监管可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十三)负责核电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拟定民防工作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并承担主体责任。

  (十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二、区文体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

  (一)负责督促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参与消防、治安、工商等部门组织的对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监督印刷出版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我区文化产业博览会的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文化中心、体育中心等区级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结合体育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全区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区体育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承担管理责任。

  (五)负责对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三、区交通局

  (一)负责结合全区交通行业的特点,贯彻执行有关公路、营业性道路运输、地铁营运、港口码头、海事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组织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协调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不含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指导、协调铁路、邮政、海事等行业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资质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四、区卫生局

  (一)制订全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全区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全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区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各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全区卫生医疗机构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幼儿园)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卫生标准的实施,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全区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及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六)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改善劳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并承担管理责任。

  (七)对企业防治职业危害、职业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

  (八)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五、区审计局

  (一)负责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资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投入、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六、区环保局

  (一)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负责污染防治措施和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七、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

  (一)负责组织协调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无公害鲜活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业安全生产、水产品安全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组织协调全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区农药、兽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检查督促森林防火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火灾的扑救等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本地渔业、旅游船舶和本地农用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协调配合《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的组织实施,加强海域管理,负责违法海产养殖活动的取缔,配合海事部门维护港区航道的安全,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八、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负责全区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有关户外广告、临时摆卖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根据市政府《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04〕190号),负责对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承担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九、区安监局

  (一)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区石油、化工、贸易、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依法监督检查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区水务局

  (一)负责全区水务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制订水务工程应急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水库、水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地下水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污水处理和排水、排污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一、区公路局

  (一)负责相关的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承担公路维修养护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轨道交通企业(不含铁路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二、区旅游局

  (一)负责组织开展具有旅游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督促、检查旅游行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景点、旅游饭店、度假区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三、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全区出租屋综合管理,检查出租屋是否符合《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要求。检查中发现不安全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区负有安全职责的部门提供情况,并应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深圳市龙岗区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范围,并监督执行。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四、龙岗公安分局

  (一)负责全区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区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区消防规划;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含烟花爆竹)的消防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开展对民爆器材的专业储存、使用和爆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监督检查区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安全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五、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

  (一)负责对城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及小区规划验收,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或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六、龙岗国土房产分局

  (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严格依法进行采矿许可证初审工作,对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七、龙岗工商分局

  (一)负责督促对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及其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的规定,负责对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和取缔,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八、龙岗社保管理处

  (一)负责管理企业员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的经费提取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九、龙岗质监分局

  (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订全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龙岗食品药品监督分局

  (一)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全区食品安全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质量安全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区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一、市盐业公司龙岗分公司

  (一)负责全区食盐定点生产和食盐批发许可的管理,依法对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二、龙岗交警大队

  (一)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区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路面交通疏导工作,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三)负责相关道路施工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全区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三、区建筑工务局

  (一)作为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代表区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所管项目的建筑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总责,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区政府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区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所管住房的建筑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总责,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十四、街道办事处

  受区政府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包括:

  (一)完善本单位辖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经费投入。

  (二)负责本单位辖区安全生产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对所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受区政府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权(属于直属部门的则按照区、街道办两级事权划分直接行使执法权);未获执法权委托,或超出执法权限的,及时上报上级对口执法部门。

  (四)接受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情况,配合、支持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及区有关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子预案。当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参与处置,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六)对以本街道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街道办管辖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五、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六、涉及多个部门的安全工作,或难以落实负责部门的,由区安委办呈请区领导确定牵头负责部门。

  三十七、本规定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安全监督 职责 规定 通知

  抄送:区五套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区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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