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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区府大院和海关大厦办公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区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为加强区府大院和海关大厦办公环境的规范管理,维护政府机关形象的严肃性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悬挂宣传标语问题

  (一)区举行大型会议(活动)或各单位因工作需在区府大院和海关大厦悬挂宣传标语时,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须事先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并经区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悬挂宣传标语(区府大院前、后门的两侧围墙和大门面对的路栏不准悬挂宣传标语)。

  (二)各单位使用区府大院和海关大厦的会议室需悬挂各类会议横幅和标语的,须提前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

  (三)区城管部门要加强区府大院和海关大厦周边环境的监管整治,配合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制止未经批准悬挂标语、张贴海报等行为。

  二、关于张贴海报和通知问题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区府大院和海关大厦内张贴海报、通知的,须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在指定位置张贴。凡擅自张贴的,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举办展览问题

  鉴于新落成的区文化中心设有专门展厅,除特殊情况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外,各单位不得在区府大院和海关大厦内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

  四、关于车辆停放问题

  (一)进入区府大院内的机动车辆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

  (二)区府大院内所有消防通道、黄线通道、禁停告示牌处严禁停放车辆。

  (三)区府大院二楼平台不得停放机动车辆,车辆要即停即走。

  (四)进入海关大厦的车辆必须遵守《海关大厦停车场管理规定》,海关大厦前广场不准停放车辆。

  (五)进入区府大院和海关大厦内的机动车辆须听从保卫人员引导指挥,在规定地点停放,停放位置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和停放。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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