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财〔2017〕34号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提出了2017年龙岗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要求,并已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详见附件1)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2)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人均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2017年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
1.医疗设备、器械和教学设备等两类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20万元(含),其他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50万元(含)。
2.规划设计类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50万元(含),其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20万元(含)。
3.实行商场供货(含实体商场、电商供货)的通用类货物按我区相关限额规定执行。
4.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适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建设工程项目,按7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深龙府办〔2014〕16号)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小型建设工程服务招标限额的通知〉的通知》(深龙府办〔2016〕16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2017年龙岗区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3),采购人相应编报公用经费预算或项目预算,无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及目录依据《龙岗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龙岗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补充目录)》(深龙改办〔2014〕1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关于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主体的划分
(一)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详见附件1)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但其中国际招标项目应当由具备国际招标能力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二)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2)的项目,按照规定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但其中保密、应急、重大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项目及批量、标准化采购项目应当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三)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2017年龙岗区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3)以及属集中采购范围经区财政局批准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参照《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自行采购。采购人的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采购人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
三、关于执行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的要求
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均应实施集中采购,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需要转为自行采购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之后,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能实施采购。无预算项目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受理其自行采购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
四、关于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如清单内容有调整或更新,则以最新的清单内容为准)。具体清单包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市财政委、市发改委共同制定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循环经济产品(服务)目录》中列示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要求,对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依法享有相应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深财购〔2009〕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按照《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转发〈深圳市医疗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深圳市医疗设备允许类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深龙财〔2016〕27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教学科研设备、进口检验检测设备,按照《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深圳市教学科研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深圳市检验检测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深龙财〔2016〕28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采购人还应当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4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国际招标能力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应当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在纺织品类项目、印刷类项目中通过预留份额方式向监狱企业采购,具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业务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执行上述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7年龙岗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2. 2017年龙岗区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3. 2017年龙岗区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2月22日
附件1: 2017年龙岗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说明: 1.以上目录按照金财工程部门预算系统中的政府采购品目制定。 2.以上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但其中国际招标项目应当由具备国际招标能力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3.属于《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岗区商场供货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深龙财〔2014〕185号)、《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龙岗区商场供货采购的补充意见》(深龙财〔2016〕40号)中规定实行实体商场、电商供货范围内的138种通用类货物,按以上文件和《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明确商场供货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龙财〔2014〕226号)规定,分别实行实体商场、电商供货、竞价或公开招标采购等。 附件2: 2017年龙岗区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说明: 1.以上项目,采购人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2.以上项目,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自收到此类采购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区政府采购中心确定委托的,应通知采购人,并作为委托合同的第三方(见证方)。但其中保密、应急、重大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项目及批量、标准化采购项目应当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采购人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签订合同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合同备案,并进行合同公告。 区政府采购中心每季度应将各采购单位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情况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附件3: 2017年龙岗区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说明:以上项目暂不纳入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