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通告、通知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关于举办《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做好《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听证工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令第157号)、《龙岗区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和咨询论证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15〕15号),我局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下午,在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一楼会议室举行《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机构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二、听证事项

  《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听证参加人的申请和确定

  (一)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部门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其中,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构指定。部门陈述人由参与拟订《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人员担任,提出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陈述有关依据和理由。

  (二)听证参加人从自愿报告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

  (三)听证参加人的申请方式、条件和筛选原则:申请人可采用电话或电子邮箱的方式提出,申请人应如实标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经确认属实后为有效申请。听证参加人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进行筛选8名听证参加人,龙岗区内具有相关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成为听证参加人。

  四、申请截止日期

  2019年9月25日。

  五、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听证会,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

  (三)自然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亲自参加听证。

  (四)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依法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五)有权获得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六)查阅、复制听证笔录及听证报告。

  (七)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和安排。

  六、听证会须知

  (一)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须年满18岁。听证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获得参加资格,发放《听证会邀请函》及听证会相关材料,听证人凭发放的有关凭证及身份证出席听证会。

  (二)听证参加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参加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

  (四)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或者其他有影响听证会正常召开的行为。未经听证机构同意的,不得录音录像。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肖工

  联系电话:84878560

  电子邮箱:qddfzk@.lg.gov.cn

  通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平西路16号207办公室

  特此公告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2019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