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在建政府投资工程防御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预防建筑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事件带来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政府工程又好又快建设。
本预案为区建筑工务局在建政府投资工程的防洪防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1.2 编制依据
根据《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深圳市三防应急预案》、《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龙岗区防风防洪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建筑工务局负责承建政府投资工程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防洪防风应急工作的基本出发点,通过防洪防风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洪灾、台风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以防为主。有效预防洪灾、台风灾害的发生是防洪防风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尽一切可能防止洪灾、台风灾害对政府工程建设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洪灾、台风灾害,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或扩大损失及灾害性后果。
1.4.3 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相关政策相衔接,全面规范区建筑工务局政府工程建设防洪防风预案,确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科学决策、反应及时的处置模式。
1.4.4 平战结合。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全局干部职工以及代建、监理、施工单位应对洪灾、台风灾害的思想准备和防洪防风物质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洪防风救灾体系,确保灾害突发时采用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能够高效地发挥作用。
1.4.5 共同参与。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建立政府工程参建各方的动员体系,以便灾害发生时能够组织参建各方、人民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建筑工务局防洪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局指挥部)是我局处置承建政府工程洪灾、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机构。
总 指 挥:区建筑工务局局长
副总指挥:区建筑工务局副局长、人秘科长
成员单位:区建筑工务局各科(中心)、各代建、监理、施工及设计单位
2.2 局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区有关防洪防风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局防洪防风工作负总责;对局在建政府工程防洪防风工作进行汛(风)前、汛(风)中、汛(风)后检查;及时掌握雨情、风情和气象形势;组织应急预防、度汛、抢险、临时应急措施修复;组织、调动抢险物资、设备和队伍;落实区委区政府、区三防指挥部及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总值班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善后处理组、隐患排查组。各应急组主要人员及职责如下:
2.3.1 综合协调组:执行局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局在建政府工程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协调、督促安全隐患的处理;制定局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发布防洪防风预警信号;联络、协调在建工地的抢险救灾,及时收集上报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督促各科室及在建工地防洪防风责任制和抢险物资、设备、队伍;完成局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牵头科室:人秘科
协助科室:技术管理科、现场管理科
2.3.2 抢险救灾组:组织代建、监理、施工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准备抢险物资、设备、队伍;配合区、街道等有关部门组织施工现场保安设置警戒区域,保卫重要目标,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人员撤离;联络、协助卫生和防疫部门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理。
牵头科室:现场管理科
2.3.3 善后处理组:会同代建、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伤亡人员的登记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慰问、谈判、赔偿;根据合同约定,咨询法律、保险等专业人员,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牵头科室:现场管理科
协助科室:合同管理科、技术管理科、前期计划科
2.3.4 隐患排查组:定期组织对在建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点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代建、监理、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组织专家、设计院进行论证,提出整改措施;提出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安全措施及永久性措施,督促参建各方进行整改落实。
牵头科室:技术管理科
协助科室:前期计划科、合同管理科、现场管理科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综合协调组负责与气象和上级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对重大气象灾害,及时报送指挥部正副总指挥和各相关科室。
当气象部门预报和上级有关部门发布暴雨和台风灾害信号时,综合协调组应及时通知各科室做好相应准备。
市政一科、市政二科、市政三科、建筑一科、建筑二科等现场管理科室接到综合协调组的预报通知时,应即时向本科室负责管理的各代建、监理、施工单位发布预报信息,落实巡查、值班、抢险设备、物资、人员。
3.2 灾害信息
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人员以及财产、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灾害发生后,综合协调组必须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区总值班室、区应急指挥中心及管辖街道办值班室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上报,核实灾情后续报。
3.3 预防预警准备和保障工作
思想准备:综合协调组及各现场管理科室要加强对代建、监理、施工单位防洪防风知识宣传,增强施工技术人员的预防台风、洪水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洪防风工作。
组织准备:各应急组要建立健全防洪防风组织,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抢险队伍建设。
联络准备:各施工管理科室要编制抢险救灾参与单位、责任人、上下级指挥部及相关单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值班电话和主要责任人联系电话等通讯录,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核实、及时更新,并报综合协调组备案。
工程准备:各施工管理科室应认真检查以下安全隐患:
Ⅰ.因雨水导致的各类安全隐患:深基坑、工地围墙、挡土墙、高边坡、排洪沟等是否出现险情,是否设置警示牌并采取防范措施;已完工未移交项目的雨、污水井盖是否完整,是否设置警示牌;工地用电是否规范、安全等。
Ⅱ.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浸、内涝、山体滑坡、水土保持、排水系统完善等方面隐患要加大检查力度,查缺补漏,及早消除隐患。
Ⅲ.对有可能引发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点,要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测,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预防工程建设诱发新的地质灾害。
Ⅳ.检查代建、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应急预案机制,检查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汛期、风期24小时值班制度、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等应急预案机制。
Ⅴ.加强工地和周边行人的安全管理。
物资准备:各代建、监理、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防洪防风物资,合理配备资源,以备急需。
防护检查:综合协调组及各现场管理科室要开展以查组织、查设施、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查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暴雨、台风等级、洪涝灾害程度和上级规定,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1.2 进入汛期,各现场管理科室要督促代建、监理、施工单位加强值班,高度注意天气变化,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天气预报和上级通知,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
4.1.3 防洪防风及抗灾救灾工作按分级、分部门负责管理原则,Ⅳ级应急响应在区建筑工务局指挥下处置,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区三防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Ⅰ级应急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处置。不论发生哪一级灾害,各科室、各单位均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危害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2.1.1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4.2.1.2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暴雨影响,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4.2.1.3 上级指示要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2.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2.2.1 Ⅳ级防洪防风应急响应行动:
4.2.2.1.1 局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加强值班,值班人员和项目工程师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并与区三防办和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出现险情,立即上报;
4.2.2.1.2 各现场管理科马上组织各代建、监理、施工单位24小时值班,落实值班人员名单及手机号码,项目工程师加强巡查,如没有险情发生每3小时向分管局副总指挥报告一次,如发生险情立即向局副总指挥报告,同时马上予以处理,局综合协调组将险情统一向区三防指挥部、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总值班室上报;
4.2.2.1.3 各现场管理科督促代建、监理、施工单位检查各自防洪防风应急预案的准备情况,并做好各项防洪准备工作,包括抢险物资、设备、人员;
4.2.2.1.4 各现场管理科督促施工单位清疏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4.2.2.1.5 各现场管理科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临时建筑、建筑工地、边坡基坑、地下工程等巡查,通知有关人员做好避险准备。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3.1.1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4.3.1.2 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暴雨影响,降雨量50毫米以上,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4.3.1.3 上级指示要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3.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3.2.1 局指挥部副指挥长上岗带班,研究部署工作;
4.3.2.2 在做好Ⅳ级应急工作的基础上,各现场管理科、代建、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上岗带班,增加抢险救灾的物资、设备和队伍,随时准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2.3 局指挥部各应急小组牵头科室主要负责人上岗带班,依据职责开展防洪应急工作;
4.3.2.4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时,各现场管理科应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户外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设施或其他临时设施,通知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出现险情立即上报和请求上级及街道办支援。
4.3.2.8 局抢险救援组全体成员集中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4.1.1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4.4.1.2 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暴雨影响,降雨量100毫米以上,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4.4.1.3 上级指示要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4.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4.2.1 局指挥部总指挥到位指挥,按照区三防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签发进入紧急防洪防风命令,全面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副总指挥到岗协助总指挥做好相关指挥协调工作;
4.4.2.2 各现场管理科、代建、监理、施工单位主负责人、防洪防风责任人到岗,根据各自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在继续做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基础之上,对随时出现的险情、灾情,做到随调随到,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4.2.3 局指挥部各应急小组全体人员到岗待命。
4.5 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5.1.1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堤、坝、涵、闸、路、桥等重要基础设施出现险情或溃决、坍塌;
4.5.1.2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4.5.1.3 上级指示要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5.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4.5.2.1 在继续做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基础之上,局防洪防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防洪防风抢险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待命状态,随时根据上级指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4.5.2.2 区建筑工务局全体人员到岗待命,现场管理科要求所有在建项目的代建、监理、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上岗待命。
4.5.2.3 当区三防指挥部首先发出溃决警报和公布安全转移方案后,局综合协调组会同现场管理科立即通知各代建、监理、施工单位。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 汛情、风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
4.6.2 信息的报送要快速、准确,重要信息立即上报,若一时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后抓紧补报详情。
4.6.3 局综合协调组负责将收集到的特别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立即上报局领导和区三防指挥部。
4.7 应急响应结束
4.7.1 当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局综合协调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8 灾后处理
4.8.1 局指挥部及各应急小组主要负责人到岗,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部署灾害处理工作。
4.8.2 现场管理科组织受灾工地的代建、监理、施工单位抓紧修复被损毁的建筑物、排水系统、边坡等。
4.8.3 局善后处理组组织开展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恢复正常生产建设秩序。
4.8.4 局综合协调组会同现场管理科核实灾情,总结抢险救灾的经验教训,向区委、区政府、区三防指挥部、区应急指挥中心作出书面的抢险救灾总结报告。
5 附则
5.1 监督检查与奖惩
防洪防风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建筑工务局表彰并向区政府推荐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局指挥部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预案做出相应修改,报局长办公会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