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预案参照总体预案执行)
基本响应程序
1 一般(IV级)响应措施
1.1 适用情况:
出现可能导致社会安全事件的群体聚集、串联的苗头、迹象及犯罪预备的,适用于一般(IV级)。
1.2 响应要求:
1.2.1 接到报警或掌握到情况的部门迅速将情况报告街道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报告指挥部领导和当天的值班领导;
1.2.2 各部门尤其是派出所、交警中队、交管所、劳动站、社保站等单位应加强值班备勤,派出所巡逻警力要到位,严密掌握事态发展动向。事件所属职能部门要迅速介入调查,掌握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2.3 属地派出所全体民警和辅警力量全部到位待命,并派出足够的力量迅速到现场做好先期控制工作和调查取证工作,教育疏导群众,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随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
1.2.4 指挥部领导应严密掌握动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下达处置指令。其它成员及各应急组的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
2 较大(III级)响应措施
2.1 适用情况:
事态已有扩大,出现上街、上路群体有冲击要害部门或阻断交通的明显迹象或者恶性犯罪正进一步实施,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上,事态将会进一步扩大,适用于较大(III级)。
2.2 响应要求
2.2.1 属地派出所的领导应带领除值班外的所有警力和辅警力量到达现场进行控制,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中心;
2.2.2 其他派出所的二分之一警力进入紧急状态,并由1名派出所领导负责随时增援属地派出所;
2.2.3 交警中队派出警力做好现场附近交通控制和疏导工作;
2.2.4 指挥部领导要到现场掌握情况,安排警力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予以保卫,对重要交通道路实行控制,并视情况作出处置指令。
3 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响应措施
3.1 适用情况:
指在二级处置的情况下,事态无法制止,有进一步恶化,发生大规模的集会、游行及阻断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电视台、供电供水设施和打、砸、抢、烧、爆、杀等恶性犯罪,严重危害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行的,适用于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
3.2 响应要求
在三、二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应做到:
3.2.1 属地派出所要集中力量做好现场的控制、打击工作;
3.2.2 其他派出所警力全部进入紧急状态,由至少一名所领导带领二分之一以上警力前往增援,向现场指挥报到;
3.2.3 所有应急组都应依职责展开工作;
3.2.4 交警中队做好交通要道的控制工作;消防部门准备消防水车供紧急驱散使用;
3.2.5 指挥部领导根据事态及时调度、部署各种应急力量,或向上级要求增援;
3.2.6 对阻断交通、冲击要害部位的,经劝阻无效可强行驱散,迅速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顽固分子和首恶,要采取措施将其绳之以法。
3.2.7 对严重的打、砸、抢、烧、爆、杀等恶性犯罪案件,公安部门可根据法律的规定使用非常手段予以阻止。
龙岗街道拟启动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照表
凡发生以下情况,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级别 |
一般(Ⅳ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
较大(Ⅲ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
重大(Ⅱ级)突发 |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
1 |
有人伤亡,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冲击、围攻街道以上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
有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冲击,围攻街道以上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
已达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并存在持续状态,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
|
2 |
打、砸、抢、烧街道以上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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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达到较大(III级)标准的阻挠重点建设工程公共设施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
参与人数20人以上的阻挠重点建设工程、公共设施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
参与人数30人以上的阻挠重点建设工程、公共设施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
同上 |
4 |
已动用警力,并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伤亡的事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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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达到较大(III级)标准,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
参与人数2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
参与人数3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
同上 |
6 |
金融挤兑事件或因金融风险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
同上 |
||
7 |
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动向、敌对分子、民族分裂分子、“法轮功”分子、非法宗教势力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苗头。 |
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动向,敌对分子、民族分裂分子、“法轮功”分子、非法宗教势力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
同上 |
|
8 |
未达到较大(III级)标准,影响较大的联宗祭祖等群体性封建迷信活动。 |
参与人数50人以上的联宗祭祖等封建迷信活动。 |
参与人数100人以上的联宗祭祖等封建迷信活动。 |
同上 |
龙岗街道拟启动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对照表(续上)
凡发生以下情况,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级别 |
一般(Ⅳ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
较大(Ⅲ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
重大(Ⅱ级)突发 |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
9 |
参与人员未达到较大(III级)标准,影响较大公路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
参与人数20人以上,或持续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造成铁路、民航、国道、省道、市内主要干道、主要交通中断或严重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
参与人数30人以上,或持续时间超过30分钟的造成铁路、民航、国道、省道、市内主要干道、主要交通中断或严重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
已达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并存在持续状态,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
10 |
参与人数未达到较大(III级)标准,造成大中型企业的停产或大型商店停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
参与人数2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影响较大、造成大中型企业、重要企业停产或大型商店停业的群体性事件。 |
以参与人数3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影响较大、造成大中型企业、重要企业停产或大型商店停业的群体性事件。 |
同上 |
11 |
参与人员未达到较大(III级)标准,造成重要地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中断的群体性事件。 |
参与人数2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影响较大、造成重要地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中断的群体性事件。 |
参与人数3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影响较大、造成重要地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中断的群体性事件。 |
同上 |
12 |
未达到较大(III级)标准,影响较大的集体上访事件。 |
或30人以上到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或有暴力倾向,或地点敏感、行业重要的集体上访事件,或影响重大的集体上访事件。 |
有进京行为,或5人以上到省,或50人以上到市委、市政府,或有暴力倾向,或地点敏感、行业重要的集体上访事件。 |
同上 |
13 |
参与人数未达到较大(III级)标准,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事件。 |
参与人数20人以上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事件。 |
参与人数30人以上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事件。 |
同上 |
龙岗街道拟启动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照表(续上)
凡发生以下情况,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级别 |
一般(Ⅳ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
较大(Ⅲ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
重大(Ⅱ级)突发 |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 |
14 |
参与人数未达到较大(III级)标准,影响较大的罢工、罢市、罢课事件。 |
参与人数50人以下的罢工、罢市、罢课群体事件。 |
参与人数50人以上的罢工、罢市、罢课事件 |
已达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并存在持续状态,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
15 |
参与人数未达到较大(III级)标准跨市、跨区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
参与人数30人以上且跨区,或20人以上且跨市的跨地域群体性事件。 |
参与人数50人以上且跨区,或30人以上且跨市的跨地域群体性事件。 |
同上 |
16 |
参与人数未达到较大(III级)标准,影响较大的军警民冲突事件。 |
参与人数5人以上、影响较大的军警民冲突发事件。 |
参与人数10人以上、影响较大的军警民冲突事件。 |
同上 |
17 |
有可能造成一定的、较坏影响的涉外(包括港、澳、台)群体性事件。 |
有可能造成较大、较坏影响的涉外(包括港、澳、台)群体性事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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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死亡3人以上或被害人身份特殊的杀人案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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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达到较大(III级)标准,影响较大的抢劫金融机构、运钞车或10万元以上现金20万元以上财物案件。 |
抢劫金融机构、运钞车或抢劫现金30万元以上或抢劫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抢劫案。 |
抢劫金融机构、运钞车或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抢劫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抢劫案。 |
同上 |
20 |
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携款潜逃案。 |
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携款潜逃案。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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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涉及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证券违规操作案;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案。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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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中毒的投毒案。 |
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的投毒案。 |
同上 |
龙岗街道拟启动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照表(续上)
凡发生以下情况,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级别 |
一般(Ⅳ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
较大(Ⅲ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
重大(Ⅱ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
23 |
公共场所、重要设施爆炸案 |
已达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并存在持续状态,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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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案值300万元以上的走私案。 |
案值500万元以上的走私案。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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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案值2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严重的制假、贩假案。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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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鸦片5千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3千克以上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
鸦片10千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5千克以上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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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参与人数未达到较大(III级)标准的群体性偷渡案或身份特殊人员冲关案。 |
10人以上的偷渡案,3人以上或身份特殊人员冲关案。 |
30人以上的偷渡案,5人以上或身份特殊人员冲关案。 |
同上 |
28 |
盗抢军火、非法制售贩运枪支弹药、枪支弹药失窃及放射性材料、剧毒材料被盗案。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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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影响较大、致人员伤亡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案。 |
情节严重、致人员伤亡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案。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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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暴力劫持公共交通工具、暴狱案。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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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影响重大的劫持人质及纵火等案件。 |
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劫持人质及纵火等案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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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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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恶意攻击互联网站,干扰破坏广播电视、通讯网络,造成一定影响的案件。 |
恶意攻击互联网站,干扰破坏广播电视、通讯网络,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 |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