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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以案释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某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处理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龙岗区深圳国际大学园配套地块项目XX工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周某对检查中发现操作平台搭设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处理。该行为涉嫌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该项目的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周某处罚款3000元。

  二、调查与处理

  2021年4月1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安全管理人员周某未及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行政执法人员结合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笔录,最终依法决定对安全管理人员周某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周某处罚款3000元。

  四、典型意义

  建筑施工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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