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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以案释法】深圳某公司未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将工程直接委托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公司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使用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一项市政工程委托给某某公司施工,涉及合同金过千万。该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第(一)项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要求,对该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11.63.1条裁量档次一般的规定,对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3.93万元。

  二、调查与处理

  2020年6月12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针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线索深入调查,发现深圳市某公司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使用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一项市政工程委托给某某公司施工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结合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资料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责任单位某公司,告知责任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责任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或听证,我局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依法对某公司作出相关处罚。

  三、法律分析

  深圳市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和第十一条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11.63.1条裁量档次一般“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深圳市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三的罚款。

  四、典型意义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能够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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