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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以案释法——深圳G餐厅油烟超标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到G餐厅进行执法检查,G餐厅正常营业,厨房内设炒炉1个、烤炉1个,配套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厨房产生的油烟通过管道收集经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深圳市环境监测站龙岗分站委托深圳Y检测技术公司对G餐厅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结果为:油烟排放口排放浓度平均值为2.9mg/m³(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油烟排放浓度限制为2mg/m³),超出标准0.45倍。

  G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办理结果

  2021年9月2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13.11.2裁量标准:“(二)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污染物浓度超标1倍以下;所设置产生油烟的炒炉数量3个以下;罚款0.5万”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案情相对比较简单明了,G餐厅配套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厨房产生的油烟通过管道收集经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但实际经营过程中,油烟排放口排放浓度仍超出规定的标准限值,因此,本案应当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案例评析

  餐饮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中一个传统服务性行业,餐饮店经营者一般将重心放在食品安全、经营场所卫生等内部管理上,容易疏忽包括油烟排放、食物残渣无害化处理、废水排放等环境污染环节。餐饮业经营者多,分布范围广,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日趋严重,油烟污染被称为大气污染的“三大杀手”之一。执法实践中,中小餐饮店的油烟投诉已成为投诉的热点,也是环保部门管理的难点。本案中,涉案餐饮店的油烟排放量虽未严重超过法定标准,但本案处罚给众多餐饮店经营者敲响警钟,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要两手抓,不可“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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