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以案释法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以案释法】深圳市XX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XX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南京师范大学附属龙岗学校XX工程”防水工程屋面防水聚氨酯涂料不合格,存在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深圳市XX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处以21824元罚款。

  二、调查与处理

  2021年7月31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深圳市XX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南京师范大学附属龙岗学校XX工程”防水工程屋面防水聚氨酯涂料不合格,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报告显示,施工单位深圳市XX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南京师范大学附属龙岗学校XX工程”防水工程屋面防水聚氨酯涂料不合格。2021年7月31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向深圳市XX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一是确定材料使用部位,封存未使用产品,不得使用;二是对已施工部位立即整改,确保防水效果满足设计要求。深圳市XX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讯问笔录、施工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为证。

  2021年9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05条裁量档次一般“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深圳市XX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深龙住建罚〔2021〕133号行政处决定书,决定对深圳市XX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2.2%)的罚款,即罚款贰万壹仟捌佰贰拾肆元整(¥21824)。

  深圳市XX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履行缴纳罚款21824元的义务,案件已经办理终结。

  三、法律分析

  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运用一整套质量管理体系、手段和方法所进行的系统管理活动。工程质量好与坏,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大,建成及使用时期长,只有合乎质量标准,才能投入生产和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结合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数理统计,满足社会需要。本案被处罚人施工单位深圳市XX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违反了《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有权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对工程建设有着重大意义,督促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