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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以案释法】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平湖垃圾发电厂二期(提升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该项目的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5万元的行政罚款。

  二、调查与处理

  2021年4月1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平湖垃圾发电厂二期(提升改造)工程现场未按规定要求在作业面临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做好现场证据的保存,结合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资料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责任单位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知责任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责任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逾期未提起陈述或申辩,我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最终依法对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由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再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98条裁量档次从轻“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从事建设工程的有关施工活动,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予以处罚,有助于规范全区建筑行业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我区建筑工地安全形势平稳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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