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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执法有力度,执行有温度——城市管理人性化执法案例剖析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某市自然资源局移交的林业行政案件线索,指派吉华街道执法队进行查处。经调查,居住在深圳的沈某于2017年购买了两只鹦鹉并在饲养期间繁育了一只,后于2018年9月出售给居住在某市的张某。经核定,这三只鹦鹉为人工繁育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绿颊锥尾鹦鹉。

  二、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形成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并致函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处罚基准。2021年2月24日,我局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送达。沈某于3月以经济困难为由提交减免处罚的申请及相关证据。经核查,沈某家中共9口人,4名小孩在读书,2名小孩辍学无业,72岁的母亲患有多种疾病,妻子无业照顾老人,依靠沈某当网约车司机支撑生活,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情况。经集体讨论,同意当事人以参加社会服务的方式抵扣罚款。当事人自5月17日开始参加综合执法部门安排的共计120天的社会服务。

  三、法律分析

  1、鹦鹉价值的核定。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七条,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50%执行。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鹦形目、鹦鹉科价值每只2000元”的规定,最终核定每只鹦鹉的价值为5000元。

  2、处罚金额的确定。当事人未经批准售卖人工繁育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绿颊锥尾鹦鹉3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属于第一次违法,且主观上不知道其买卖的鹦鹉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最终减按野生动物价值的二倍处以罚款。

  四、典型意义

  执法并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违法行为人受到教育,消除违法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有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当事人参加综合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这一规定,恰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执法有力度,执行有温度,彰显了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在参与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激发违法行为人换位思考,站在城市管理者、站在其他市民的角度去反思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既达到教育意义,也增强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度和认同感。以法为纲,以人为本,符合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新形势下,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着力转变观念,不断探索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人性化执法措施,有效地减少执法阻力、化解执法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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