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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之雷某在公共绿地上停放车辆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日,园山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园山街道公厕附近绿化带上停放着一辆白色小轿车,车主为雷某,占用绿地面积为2.52平方米。

  二、调查与处理

  2020年5月20日,园山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形成现场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同时通知当事人雷某到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雷某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根据以上证据,我局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要求尽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我局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126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三、法律分析

  关于车辆在城市绿地上停放的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均有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属于一般法,《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是专门针对绿地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在公共绿地上停放车辆的行为应当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共绿地上停放车辆的处罚以面积为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对该法条的理解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1平方米以下(如0.5平方米),毫无疑问应当按照1平方米处罚。第二种情况是多于1平方米但不为整数(以3.5平方米为例),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法条只针对1平方米以下的面积作出规定,超过1平方米应当按实计算(3.5平方米);二是法条规定既包括总数1平方米以下,也包括面积不为整数的情况,因此应当按照取整(4平方米)进行处罚。我局认为,即使占用或毁坏了1平方米以下的面积,仍然构成违法行为,如1平方米以下的面积按实计算,可能导致罚款数额过低,不具有威慑力;而超过1平方米的面积,由于面积较大,在部分情况下面积取整与不取整的处罚金额相去甚远,采纳第二种观点可能给违法行为人造成额外的损失,违法行为人的接受程度较低,容易引发冲突,难以实现执法效果。综上所述,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秉承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采纳第一种观点较为适当。

  四、典型意义

  “小草青青,踏之何忍”,绿地承担着净化空气、美化城市的重要职能。《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的出台意在通过法律促使公共绿地得到保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九条,损害植物或在禁止践踏的公共绿地践踏绿地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的,按所占用或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这是由于比起单纯的通行或攀折花草行为,汽车在绿地上行驶、停放对绿地造成的损害面积及损害程度更大,恢复成本亦显著增加。法条如此规定亦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作为国家园林城市,深圳存在大量的公共绿地,为生活增添色彩,为城市提供更加宜居的环境。这样的“功臣”应当得到细心呵护。希望每一位市民群众从我做起,自觉保护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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