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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华街道【以案说纪】第44期:带着功利目的“假离婚”,党员干部不能这么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基本案情】

  2016年,某省某局正处级干部张某(中共党员)打算出售名下住房并购买其他住房。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同年,张某与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办理完住房购买手续后,张某与其妻办理了复婚手续。通过上述行为,张某共少缴纳税款共计20余万元。其间,张某将上述离婚、复婚情况向组织作了报告。

  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和团结和睦的家庭美德,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认定,即“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执纪实践中,应结合本人态度、行为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等实际情况,妥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不仅是为了买卖房产少缴税款,现实中,为了规避住房限购,为了多领拆迁补偿,甚至是为了购车上牌,等等,一些党员干部夫妻双方商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搞带着功利目的的“假离婚”,这样的现象并不罕见。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本是一份神圣庄重的承诺。有的人却为了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收益,把离婚证当成了“筹码”,对此,我们要大声地说:党员干部不能这么做!

  《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党员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党员干部若是为谋得私利而不惜搞“假离婚”,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体现不出作为一名党员应有的先进性,更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也许有的人会说,结婚证、离婚证都是到民政部门办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离婚”。事实上,究竟是因感情破裂真离婚,还是为了个人私利“假离婚”,旁人看得很清楚,对于后者而言,免不了要被人指指点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贯穿于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全部工作中,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实际行动上。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必须在行为底线和道德要求等方面有更高的标准,严守纪律红线,筑牢法律底线,追求道德高标准,这是“人民公仆”的身份决定的,这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决定的。然而,现实中却有一些人在利益面前乱了阵脚,除了前面提到的买卖房产为少缴税款“假离婚”,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在房屋拆迁中为了多拿征收补偿,企图通过“突击结婚、离婚”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上演了一幕幕闹剧。这已经不是在规避政策了,而是以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入了党,成为组织的一员,就要对党忠诚老实。如此种种,还谈得上忠诚老实吗?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对于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党的纪律的起点和标准是严于和高于国家法律的。这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对于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首先要对照党章党规党纪,看看到底违反了哪一章哪一条,应适用哪一章哪一条,结合个人态度和行为后果以及造成的影响,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既严肃处理又加强教育,真正让党员干部明白什么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触碰纪律的“高压线”,碰了就要受到严肃处理。

  工作和生活中,每个人都常会遇到需要做选择的时候,特别是面对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时,怎样选择是一个“艰难的决定”。对党员干部来说亦是如此。这个时候就需要认真权衡、仔细掂量,真正把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放在心上,多想想党章党规党纪的要求,切莫一时犯糊涂,做出有违党员身份的事来。要知道,“祸患常积于忽微”,这次守不住,破的是纪律规矩,下次破的有可能就是法律底线。  

  吉华街道纪工委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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