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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180741号建议答复的函

  深龙府函〔2018〕334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

  会议第20180741号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郑学定等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设立公共食堂事项以及龙岗区社会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180741号《关于在社区、住宅小区建公共食堂的建议》收悉,按照办理分工,龙岗区为分办单位。该件由我区和各兄弟区(新区)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办理和答复。现龙岗区结合工作实际,经过认真研究,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在物业小区建公共食堂,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基础上,由业主大会通过法定程序主作出决议。

  二、试点建设住宅小区公共食堂情况

  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社区第五食堂是深圳市首家社区食堂,其运营模式就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所经营,自20126月运营以来,食堂不断升级,运营效果良好,群众反响热烈。龙岗区民政局借鉴民生微实事·大盆菜项目经验,坚持民生导向的运行机制,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在住宅小区建公共食堂,搭建邻里沟通平台,持续共建和谐社区。

  三、鼓励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立长者食堂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文件精神,龙岗区民政局积极推动每个街道资助、建设1家以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主要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的生活照料、康复理疗、精神慰藉和膳食供应等服务。目前,龙岗区共建成9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定程度上为独居、空巢等老年人群体提供了方便。下一步,将加大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和投入力度,对于有条件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鼓励其设立长者食堂,为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更为便捷的膳食服务。

  四、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关于在政府的推动下,在社区、住宅小区建公共食堂的建议,从食品经营许可准入角度看,如材料齐全,可依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要充分考虑如下两个因素后方可经营。

   (一)设立社区、住宅小区公共食堂会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由于公共食堂相比家庭自行烹调不仅增加了操作工序,操作流程更为复杂,而且集中加工制售食品对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更高。建议若设立社区、住宅小区公共食堂,有必要引进专业化管理水平高的知名连锁餐饮企业参与经营管理,规范整体布局和流程,形成标准化经营。 

  (二)由于居民用餐时间的不确定性会造成制售餐时间过长,食物(尤其是成品)变质的风险加大。建议公共食堂在经营过程必须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合理安排食物的加工制作,并制定有效的预防食物中毒预案及操作流程,防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龙岗区将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积极支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龙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关心指导,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联系人:龙岗区民政局谢帆,电话:28982290龙岗区住房建设局田卓,电话:2858986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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