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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吴鸿展、林美青、罗富泰、林晓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1】1100、1101、1102、1133号)已办结,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吴鸿展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5194.36;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吴鸿展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942.53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林美青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8203.44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林美青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942.53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罗富泰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13697.86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罗富泰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816.09元元;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林晓燕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11834.69元;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林晓燕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252.87元元;九、准予申请人吴鸿展、林美青、罗富泰、林晓燕撤回第一项仲裁请求;十、驳回申请人吴鸿展、林美青、罗富泰、林晓燕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2年5月24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名居广场5栋B座1811。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