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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文丽萍诉你单位的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1】1881号),本委已依法裁决。因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已无人办公,且通过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1】18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工资差额1284.16元;二、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劳动仲裁费用”的仲裁请求;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公告已于2022年01月13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海吉星物流园K14-103之1。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文书(联系人:许小姐,电话:0755-8523872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