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佳样服装厂:
本委受理杨光荣、郑建新、黄晓轩、张金柱、刘伟明、赵春花、李磊、张龙全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0】1031-1034、1118、1142-1144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杨光荣2019年09月01日至2020年01月1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9746.4元;
2、被申请人支付郑建新2019年03月01日至2020年01月1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330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黄晓轩2018年03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43290元;
4、被申请人支付张金柱2019年11月01日至2020年01月0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6025元;
5、被申请人支付刘伟明2019年11月01日至2020年01月0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1149.43元;
6、驳回申请人赵春花的全部仲裁请求;
7、被申请人支付李磊2019年03月01日至2020年01月1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20000元;
8、被申请人支付张龙全2019年03月01日至2020年01月1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6025元。
本公告已于2020年6月05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515号B栋401。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南岭村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2室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叶丹,电话:28706975)。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0】1031、1034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0】1032、1033、1118、1142-1144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