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区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升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其5个配套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持续稳定了低生育水平,全区人口自然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当前我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城市化后本地户籍和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龙岗效益龙岗的要求,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完善机制。为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人口和计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存在问题,积极采取对策,切实加强管理,推动我区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工作原则
我区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四个不动摇”原则和建立“一个工作新机制”,确保人口管理和计生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四个不动摇”即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管理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一个工作新机制”即建立“依法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本地户籍居民的计划生育工作
(一)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引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将下列内容纳入公司章程。
1、本地户籍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对超生1孩的本地户籍居民,保留其股东资格,夫妻双方和超生子女7年内不得享受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份分红。超生2孩或以上的本地户籍居民,夫妻双方和超生子女14年内不得享受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分红。
3、本地户籍居民超生1孩的7年内,超生2孩的14年内,集体股份公司不得为其夫妇和超生子女购买养老和医疗保险。
4、本地户籍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查环查孕的,少查1次扣除其在股份合作公司1个季度的分红,连续3次未查取消其当年全部分红。
5、出租屋业主出租房屋给无有效计生证件的育龄妇女居住或不按规定上报计生信息的,取消其半年股份分红。出租屋租住人员在租住期内发生政策外生育的,取消该出租屋业主全年股份分红。
6、育龄夫妇在转让其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时,股份合作公司有权优先购买;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私自转让股份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民政部门要从严审核,严格控制违反计生政策当事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三)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时,应严格审核有关计生证明。
1、在办理本地户籍居民2孩以上(含2孩)、未婚生育及“空挂户”新生儿入户手续时,公安部门应于收到入户资料后10天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当地街道计生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收集有关资料。
2、在办理非本市户籍居民人事关系和户口调入、迁入手续时,必须严格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凡不符合深圳市招调或入户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调入、迁入手续。
四、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措施
(一)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在办理或审批流动人员暂住证或居住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含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劳务用工手续时,必须核查其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或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不能出具有效计划生育证明的,不得批准办理有关证件或手续。
(二)教育部门和妇联在办理流动人员子女入托、入学手续时,必须核查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或计划外生育未经处理的流动人员,一律要求其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入托入学。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为非本地户籍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要核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必须及时登记,并于3天内通报当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四)物业管理单位必须与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积极配合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采集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信息。
(五)流动人员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或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交验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根据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决定,提请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依法依规滞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暂住证或居住证、劳动保障手册,公安、工商、劳动部门必须配合。滞留的证件待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发还。
(七)除我区街道以上卫生部门或计生服务机构证明确实不适宜实施长效节育措施的以外,对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首选实行长效措施,即“一孩上环,二孩结扎”;对拒不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措施的,各街道计生领导小组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八)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必须纳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有关条款。
(九)流动人员在我区发生违法生育行为,或违法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我区,但在我区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区人口计生部门可按照我区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出租屋管理部门要将计生工作纳入管理范围,制定具体可行的监管办法,确保出租屋业主监督承租户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在监管办法中规定以下内容:出租屋业主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出借给无有效计划生育证件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员;必须协助登记租户的计划生育信息;必须及时向计生工作部门报告承租户计划外怀孕情况;必须确保承租户不发生计划外生育行为,在日常管理中,出租屋管理部门应加强与计生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情况。
(十一)对政策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的计划生育对象,各街道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落实,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五、完善计生队伍网络建设,加大计生执法力度
(一)各街道计生办根据辖区人口数量,按8-12个编制(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街道计生服务机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标准配备人员编制。计生服务中心的负责人一律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计生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编制不得被非技术人员占用,已占用的必须清退。各社区工作站设立计生办,由一名副站长兼任计生办主任。各社区按每管理500户或1500人配备1名专职计生工作人员。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1800元,由区、街财政各负担50%。
(二)区人口计生部门和街道办对街道和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街道提出的街道和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的调动和任免方案,须征求区人口计生局意见。录(聘)用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由区人事局和区人口计生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对违反计生政策对象的处罚力度。对拒不履行查环查孕义务的已婚育龄妇女,计生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计划生育对象履行义务。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擅自进行有关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计生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对违反政策超生拒缴社会抚养费的计划生育对象,计生部门可依法提请法院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
六、建立和完善计生经费投入机制,加强信息网络建设
(一)要把区、街、社区计生工作经费(含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区、街财政预算,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逐年增加,不断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二)区人口计生局委托街道征收社会抚养费,街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上缴国库,在扣除由区里统一支付的工作经费后,其余部分全额返拨给街道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三)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制度。对主动落实结扎的本地户籍居民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主动上环的本地户籍居民一次性奖励300元,所需经费均由区财政拨付。对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每月的15元提高到每月30元。同时,研究建立本地户籍居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四)依托全区政务网络平台,在区、街道分别建立计生信息(数据)处理中心,实现区、街道、社区计生信息三级联网和部门联网,建立人口信息资源综合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标准购置技术服务设备,技术服务设备购置经费由区、街财政各负担50%;街道新建立技术服务机构,由区财政补助100万元。
七、强化计划生育考核,完善奖惩机制
(一)强化计划生育考核工作
在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过程中,要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标准,凡工作达不到计生考核要求的一律取消其评选先进资格。
区计生考核由区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计生工作考核采取日常工作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工作检查由区人口计生局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检查重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检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年度考核评估结果由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区委、区政府通报。
(二)完善计划生育奖惩机制
凡当年被评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的街道,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街道计生办主任可获得1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凡连续3年被评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的街道和计划生育兼职成员单位,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和兼职成员单位一把手,可获得3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此外,对当年获得区计生考核先进单位的街道和兼职成员单位,由区政府拨出专项经费,分别予以10万元奖励和5万元奖励。
凡当年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的兼职成员单位和街道,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区委、区政府给予黄牌警告;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和兼职单位一把手不得评为优秀。凡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的兼职成员单位和街道,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和兼职单位一把手年度考核定等为不称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员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