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建设办,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对资质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1年4月20日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规定》、《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10月18日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同时废止。
二、按照《意见》要求,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本区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及《意见》的要求完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换证工作(以下简称换证),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将自行失效。
三、根据《意见》,对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承包范围进行如下细化界定:
(一)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1)按原标准取得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等级对应的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对应的一、二级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其按原标准取得的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不分等级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其按原标准取得的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工程、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仍可在其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在上述12个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也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3.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二级、三级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一级和二级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对应的一、二级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其按原标准取得的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按原标准取得的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同时,拆除作业也可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6.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其中,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二)按原标准取得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承担。
(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工程范围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四、请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承发包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意见》及本通知要求执行。请局相关部门在招标备案、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环节做好审查工作。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4.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