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龙岗区秋季业余围棋升段、定级比赛开始报名

 一、主办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围棋协会

  二、支持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棋类协会

  三、承办单位:

  中心城新亚洲学校、布吉木棉湾小学

  四、协办单位

  名将棋苑围棋培训机构、兴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观澜文化艺术中心、深圳市棋立方少儿棋类连锁教育机构。

  五、比赛时间:

  2015年11月28日,共进行6轮比赛,时间安排为:

  第一轮09:30—10:40;第二轮10:40—11:50

  第三轮13:30—14:40;第四轮14:40—15:50;

  第五轮15:50—17:00;第六轮17:00—18:10

  六、比赛地点

  比赛设二个赛区:1、中心城赛区(中心城新亚洲学校);

  2、布吉赛区(布吉木棉湾小学)。

  七、竞赛组别

  (一)、中心城赛区共分6个组别进行比赛:

  1、2段组;

  2、1段组;

  3、1-3级组;

  4、4-6级组;

  5、7-9级组;

  6、无级组。

  (二)、布吉赛区分3个组别进行比赛:

  1、4-6级组

  2、7-9级组;

  3、无级组。

  (比赛组委会可根据报名人数对相关组别进行调整)

  八、参加单位

  各相关单位及围棋爱好者。

  九、运动员资格

  (一)凡5周岁以上(2010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围棋爱好者,不限户籍社保,均可报名参加;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

  十、升段、定级及办证办法:

  2段组:按照本次比赛获得的名次,25%授予全国业余围棋3段证书;

  1段组:按照本次比赛获得的名次,25%授予全国围棋业余2段证书;

  1-3级组:按照本次比赛获得的名次,35%授予全国业余围棋1段证书,35%授予业余围棋1级证书,余下的授予业余围棋2级证书;

  4-6级组:按照本次比赛获得的名次,15%授予业余围棋1级证书,35%授予业余围棋2级证书,35%授予业余围棋3级证书,余下的授予业余围棋4级证书;

  7-9级组:按照本次比赛获得的名次,15%授予业余围棋4级证书,35%授予业余围棋5级证书,35%授予业余围棋6级证书,余下的授予业余围棋7级证书;

  无级组:按照本次比赛获得的名次,15%授予业余围棋6级证书,35%授予业余围棋7级证书,35%授予业余围棋8级证书,余下的授予业余围棋9级证书;

  对已经获得段、级位证书的棋手,若在本次比赛中获得相同或更低的段、级位,本次比赛不计算其成绩,不颁发证书;

  根据比赛成绩由龙岗区围棋协会代办相应的段位证书(需交相应段位证书的办证费用),免费办理级位证书。

  十一、竞赛办法

  (一)、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围棋规则。黑方185子胜。本次比赛采用积分编排,共进行6轮(可视参赛人数进行轮次调整),每轮每方用时各35分钟包干(视比赛进程可中途加钟)。单官计时。使用江苏棋院的围棋比赛软件作为本次比赛计分软件来计算成绩。排名依据:①积分,②对手分,③累进分,如以上均相同,则抽签决定名次;

(二)、比赛由电脑自动安排先后手;

(三)、二个赛区的比赛同时进行。

  十二、报名

  各选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赛区参加。段、级位组报名须按现有的段、级位报名,不得越级报名。段位组报名需出示有效证书原件(证书上盖有省、市棋类协会公章方为有效),留复印件。报名费每人150元。

  报名联系人:刘宏宇13691980912

  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11月10日。

  十三、裁判长、裁判员由组委会统一安排。

  十四、各参赛运动员自理参赛经费,参赛运动员和裁判员的保险由组委会统一购买。

  十五、参赛纪律

  (一)、各轮迟到15分钟算弃权,连续弃权两轮作自动退出比赛处理;

  (二)、各组运动员每轮比赛完毕立即离开赛场,如因逗留赛场引起纠纷,将视情节对运动员处以:1、警告;2、扣分;3、停赛等处罚。

  (三)、比赛结果负方必须在记分卡上签名确认比赛结果,胜方不必签名。

  (四)、各运动员保证坐对自己的位置,如有坐错,判坐错者负。

  (五)、比赛为用时包干制,故严禁搅局,裁判长有权裁定搅局者负。

  (六)、为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对于有争议对局,首先由裁判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如确无法判定,则由双方抽签决定,不再重赛。

  (七)、比赛期间如有疑义,可向裁判长进行申诉,不得干扰或指责裁判。裁判长作出解释和裁定,裁定后超过10分钟不继续比赛作为自动弃权处理。

  (八)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在比赛中应讲文明礼貌、尊重对手、裁判、。如有围攻、谩骂裁判员、工作人员、罢赛、打架等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时,将视情节轻重作出取消运动员资格、取消该场比赛成绩。

  (九)在比赛进行中,凡因伤病不能继续比赛者,该场比赛作弃权,伤病前取得成绩仍然有效;

×